步军统领王怀庆陈军警防维学生暗布传单以免淆惑等致国务总理专函
外观
致靳云鹏函 中华民国步军统领衙门 步军统领王怀庆 中华民国9年(1920年)2月 1920年2月 |
敬肃者:
查各校学生结队演讲、散布传单,自军警联合游行以来,未见该生等有以前举动。或有一、二名在军警未到地点,暗布传单,迨至军警赶到,即将传单夺下,强迫驱逐,不使集合演讲。惟查该生等暗布传单,词旨悖谬,且有蛊惑军警语气,此等情形亟宜特别注意,认真禁阻。除密饬派出游缉、侦缉各队,会同卫戍司令部、警察厅军警加意防维,以免淆惑而保公安。兹将近日经过情形,用特专函奉闻。
敬颂勋绥。
王怀庆谨肃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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