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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軍統領王懷慶陳軍警防維學生暗布傳單以免淆惑等致國務總理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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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靳雲鵬函
中華民國步軍統領衙門 步軍統領王懷慶
中華民國9年(1920年)2月
1920年2月

敬肅者:

查各校學生結隊演講、散布傳單,自軍警聯合遊行以來,未見該生等有以前舉動。或有一、二名在軍警未到地點,暗布傳單,迨至軍警趕到,即將傳單奪下,強迫驅逐,不使集合演講。惟查該生等暗布傳單,詞旨悖謬,且有蠱惑軍警語氣,此等情形亟宜特別注意,認真禁阻。除密飭派出遊緝、偵緝各隊,會同衛戍司令部、警察廳軍警加意防維,以免淆惑而保公安。茲將近日經過情形,用特專函奉聞。

敬頌勳綏。

王懷慶謹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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