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军统领衙门探员刘汉超报天津学生抵制日货及日公使暗查京津抵制日货情形呈热察绥巡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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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热察绥巡阅使
步军统领衙门 探员刘汉超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8月
1923年8月
热察绥巡阅使由王怀庆兼任。

巡阅使钧鉴:

敬呈者:

汉超顷据眼线姚静贤报告,天津学生团前因旅大交涉案,在津结队游街示威,曾将日商三井洋行跑外华人张某殴打重伤毙命。现日公使芳泽拟向外交部严行交涉。现芳泽公使接天津日领事密电内云,现天津学生团对抵制日货极力进行。前日又由学生团推举代表约八九名来,暗中宗旨系怂恿京师商学各界极力排斥日货。该学生团又派出多数学生,暗藏一种亡国奴三字图章,分赴日界及各街市游戏场大罗天等处,凡购买日货或服饰上有日货者,该学生即私将图章取出,偷印人之衣上。近日此等事发显者非常之多等语。芳泽公使接阅此电后,对于此事甚形焦虑,现派神州通讯社某日人暗中代为招聘,曾任报界访员华人八名充当日使署秘密访员,专调查京津抵日货情形。日使又派华人骆善亭总管此事。凡该八访员报告均交骆善亭转呈日使核阅,用将所查。呈请鉴核肃呈恭叩

勋安

探员刘汉超谨呈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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