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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軍統領衙門探員劉漢超報天津學生抵制日貨及日公使暗查京津抵制日貨情形呈熱察綏巡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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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熱察綏巡閱使
步軍統領衙門 探員劉漢超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8月
1923年8月
熱察綏巡閱使由王懷慶兼任。

巡閱使鈞鑒:

敬呈者:

漢超頃據眼線姚靜賢報告,天津學生團前因旅大交涉案,在津結隊遊街示威,曾將日商三井洋行跑外華人張某毆打重傷斃命。現日公使芳澤擬向外交部嚴行交涉。現芳澤公使接天津日領事密電內雲,現天津學生團對抵制日貨極力進行。前日又由學生團推舉代表約八九名來,暗中宗旨系慫恿京師商學各界極力排斥日貨。該學生團又派出多數學生,暗藏一種亡國奴三字圖章,分赴日界及各街市遊戲場大羅天等處,凡購買日貨或服飾上有日貨者,該學生即私將圖章取出,偷印人之衣上。近日此等事發顯者非常之多等語。芳澤公使接閱此電後,對於此事甚形焦慮,現派神州通訊社某日人暗中代為招聘,曾任報界訪員華人八名充當日使署秘密訪員,專調查京津抵日貨情形。日使又派華人駱善亭總管此事。凡該八訪員報告均交駱善亭轉呈日使核閱,用將所查。呈請鑒核肅呈恭叩

勳安

探員劉漢超謹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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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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