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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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0 日 制定9条
自公布日起3个月施行,施行期间1年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0121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并自公布日起三个月施行,施行期间一年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830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适用本条例之事件,于前项施行期间届满后尚未终结者,本条例之规定继续适用之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0条
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97年9月5日止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2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74941号令修正公布第 1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至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适用本条例之事件,于前项施行期间届满后尚未终结前,本条例之规定继续适用之。
中华民国 97 年 9 月 5 日 废止10条施行期间届满,当然废止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司法院公告“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自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当然废止。惟适用本条例之事件,于施行期间届满后尚未终结前,本条例之规定继续适用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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