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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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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0 日 制定9條
自公布日起3個月施行,施行期間1年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並自公布日起三個月施行,施行期間一年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83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者,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0條
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97年9月5日止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5 日 廢止10條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司法院公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自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當然廢止。惟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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