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蒋中正总统
1949年1月19日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总统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日止;本紧急处分令公布之条例,立法院并未追认。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制定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条例,公布之。此令。

总 统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孙 科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紧急命令或者动员戡乱时期紧急处分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