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四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外观
总统令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八月卅壹日 (四八)台统(一)仁字第二二〇〇号 1959年8月31日 |
总统府公报第1049号第1至2页;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本紧急处分令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无须立法院追认。 原文无标点符号,以下由登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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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台湾省中南部于本年八月七日遭遇六十年来所未有之水灾,公私损失惨重,救济善后、复兴重建,刻不容缓,兹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适应需要,不得不采紧急有效措施对现行税法及各级政府預算为必要之变更,俾统筹运用,争取时效,以应付财政经济上之重大变故,爰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颁布紧急处分事项如左:
- 一、政府为缩减暂可缓支之支出,并筹措灾区重建资金之财源,对各级政府预算得为必要之变更;并调节收支,移缓救急,其处理程序得不受预算法之限制;但仍照法定程序于事后补办追加减预算。
- 二、政府为节约救灾,得采必要措施限制国民之消费。
- 三、政府对下列各项税课,附征水灾复兴建设捐,其税目附加率、加征之起讫时间如后:
-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十五,按四十八年全年所得税额,一次计征。
- (二)综合所得税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三十,按四十八年全年所得税额一次计征。
- (三)屠宰税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 (四)娱乐税以台北、台中、台南、基隆、高雄等五市之电影票为限。台北市甲级电影院每票附加新台币二元,乙级电影院每票附加新台币壹元,其他四市每票附加新台币一元;均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 (五)筵席税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 (六)地价税一律各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四十,按四十八年下期一次计征。
- (七)田赋照原征赋额附加百分之四十,按四十八年下期一次计征。
- (八)房捐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三十,按四十八年下期及四十九年上期计征。
- (九)货物税以水泥、人造丝、调味粉、平板玻璃及糖类五项为限,均照原税率附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 四、政府对公私小客车一次征收水灾复兴建设捐,每辆新台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其分级标准由行政院另行核定。
- 五、政府对电力费、电信费、铁路、公路票价等,随价征收水灾复兴建设捐,其项目随价附征率及起讫时间如后:
- (一)电力费附征百分之三十六,自四十八年九月份起至同年十二月份为止。
- (二)电信费附征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 (三)铁路客运票价附征百分之三十三,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 (四)公路客运票价附征百分之三十三,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 六、以上三、四、五项征收之水灾复兴建设捐,由行政院统筹调度支拨。
- 七、政府为筹措重建资金,核准发行之储蓄券,其利息及奖金免纳所得税。金融机构对灾区内公私各项重建贷款之契约票据,免纳印花税。
- 八、政府为贷款及筹措资金,协助灾民重建住宅,其贷款年期及利率,得不受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之限制。
- 九、政府为救灾应变,对土地、人力、物资之征用,以及物价金融与经济上之必要措施等事项,适用国家总动员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如现行法令无规定者,为适应实际需要,并得为其他之紧急处分。
- 十、政府对灾区重建工作,必须争取时间,因地制宜。凡关款项支拨工程发包、物料采购及使用等事项,应简化审计、会计程序,由行政院斟酌情形,核饬办理,得不受各该有关法令之限制。
- 十一、政府为有效执行灾区重建工作,对于办理财务、税务及有关重建业务之人员,应督促其加强效率,迅赴事功,由行政院随时严加考查,厉行奖惩。其有营私舞弊或怠忽职务或行为不检者,应即从严究办,得不受公务员惩戒法及有关法令之限制。
- 以上紧急处分各事项,自命令颁布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施行有效期间,此令。
总 统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陈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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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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