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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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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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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批〔199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关于撤销南通县设立江海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补充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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