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2〕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6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关于湘潭县驻地迁移易俗河镇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迁至易俗河镇。在驻地迁移过程中,其行政机构不变,不增加编制,迁移经费自行解决。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