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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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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民法典/第三卷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ja:民法#第二編 物権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大韩民国法律
,可参见
ko:민법 (대한민국)#제2편 물권
、(民法#第二编 物权)
。
民法第三编物权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民法》有五编,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编数及名称
条号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编总则
第1至152条
民法总则施行法
民法第二编债
第153至756-9条
民法债编施行法
民法第三编物权
第757至966条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967至1137条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民法第五编继承
第1138至1225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中华民国 18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210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权编全文 210 条; 并自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942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6 日公布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95 号令修正公布第 9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第860至863, 866, 869, 871至874, 876, 877, 879, 881, 883至890, 892, 893, 897至900, 902, 904至906, 908至910, 928至930, 932, 933, 936, 937, 939条
增订第862之1, 870之1, 870之2, 873之1, 873之2, 875之1至875之4, 877之1, 879之1, 881之1至881之17, 899之1, 899之2, 906之1至906之4, 907之1, 932之1条
删除第935, 938条
增订第3编第6章第1节节名
增订第3编第6章第2节节名
增订第3编第6章第3节节名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77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 条条文;增订第 862-1、870-1、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条条文及第六章第一节节名、第二节节名、第三节节名;删除第 935、938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757至759, 764, 767至772, 774, 775, 777至782, 784至790, 792至794, 796至800, 802至807, 810, 816, 818, 820, 822至824, 827, 828, 830条
增订第759之1, 768之1, 796之1, 796之2, 799之1, 799之2, 800之1, 805之1, 807之1, 824之1, 826之1条
删除第760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85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 条条文;增订第 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条条文;删除第 760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800之1, 832, 834至836, 838至841, 851至857, 859, 882, 911, 913, 915, 917至921, 925, 927, 941至945, 948至954, 956, 959, 965条
增订第833之1, 833之2, 835之1, 836之1至836之3, 838之1, 841之1至841之6, 850之1至850之9, 851之1, 855之1, 859之1至859之5, 917之1, 922之1, 924之1, 924之2, 951之1, 963之1条
删除第833, 842至850, 858, 914条
修正第3编第5章章名
增订第3编第3章第1节节名
增订第3编第3章第2节节名
增订第3编第4之1章章名
删除第3编第4章章名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24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959、965 条条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订第 833-1、833-2、835-1、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条文及第三章第一节节名、第三章第二节节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删除第 833、842~850、858、914 条条文及第四章章名;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805, 805之1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6 月 1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1381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姊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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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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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1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5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