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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都督报告白朗撤出枣城及被困牧师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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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电
中华民国河南都督 张镇芳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0月9日
1913年10月9日

特。大总统、参谋部、陆军部钩鉴:

顷据张师长锡元等虞电称:白匪于十月六目下年五钟,全力闯出枣阳北城,与豫军〔战〕至晚,匪即向西逃窜。李治云带领支队跟踪追击,赵福汇同五团陈营长留守枣城,会同官绅办理善后事宜。师长亦带领全部跟踪追击。至于枣城被困之美国牧师大小八口,一人未伤,一物未损,完全无恙。其由枣城桐柏所来之美国牧师约人深、宋克敬、文大能、安道立等四人,亦经我队保护进城,堪慰廑念。特此飞闻。

张锡元、李治云、赵福汇叩。等情。谨先电陈。

仰系。

张镇芳叩。佳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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