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都督报告白朗撤出潢川
外观
密电 中华民国河南都督 张镇芳 中华民国3年(1914年)1月21日 1914年1月21日 |
特急。北京大总统、参、陆、外交部鉴:
华密。马电敬悉。潢川失陷后,据赵护军使倜铣电称:十六号至潢川,众已向东南窜去。查知城内教堂有三洋人,均行逃匿,倜恐酿交涉,即由民家寻出,问悉美人黎立德肘受刀伤,辛不甚重,其两英人均无恙,堂内稍有损失等语。当即派朱委员正本驰往抚恤,并查被抢各情形,俟得复后,再行电陈。
张镇芳叩。马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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