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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都督報告白朗撤出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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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河南都督 張鎮芳
中華民國3年(1914年)1月21日
1914年1月21日

特急。北京大總統、參、陸、外交部鑒:

華密。馬電敬悉。潢川失陷后,據趙護軍使倜銑電稱:十六號至潢川,眾已向東南竄去。查知城內教堂有三洋人,均行逃匿,倜恐釀交涉,即由民家尋出,問悉美人黎立德肘受刀傷,辛不甚重,其兩英人均無恙,堂內稍有損失等語。當即派朱委員正本馳往撫卹,並査被搶各情形,俟得復後,再行電陳。

張鎮芳叩。馬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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