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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沪警察厅报五月七日上海国民大会派员警内外监视保护及维持游行秩序等覆内务部警政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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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电
中华民国淞沪警察厅 厅长徐国梁
中华民国8年(1919年)5月14日
1919年5月14日

北京内务部警政司司长王钧鉴:

齐电敬悉。查自北京学界倡举示威运动以后,上海学界及各团体藉国耻纪念,于本月七日在西门公共体育场开国民大会,讨论青岛问题。厅长先期接奉卢护军使电话传知,令多派长警在场保护。彼时闻外间有毁坏曹总长坟墓之风说,不能不加意防范。遂先与各团体代表黄纫之君接洽,请其劝告各团体勿为激烈行为,彼允担任谨守秩序。至七日下午一时,该处开会,厅长当派职员多人在场监视,并派拨长警数十名在外保护。计到会各团体共七十馀起,约有二万馀人。首由黄纫之报告开会宗旨,谓鼓励民气,保全疆土,尤以谨守秩序为第一等语。继续演说者五人,均以力争青岛为问题,并无激烈言语。随即散会,排队游行。厅长因先闻有毁坟之说,恐游行时发生意外举动,预派游巡队并各署长警,会同军队,在于斜桥一带及中法交界路口,密为防范,只准按照原定路线经过,不许他往。各团体尚守秩序,出会场,由斜桥至民国路,至大东门,走外滩,到十六铺,旋即分头散去,秩序甚属安然,并无发生意外之事。

此上海学生及各团体开会、职厅防护之实在情形也。知关垂注,谨此电覆

淞沪警察厅长徐国梁叩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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