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滬警察廳報五月七日上海國民大會派員警內外監視保護及維持遊行秩序等覆內務部警政司電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覆電
中華民國淞滬警察廳 廳長徐國梁
中華民國8年(1919年)5月14日
1919年5月14日

北京內務部警政司司長王鈞鑒:

齊電敬悉。查自北京學界倡舉示威運動以後,上海學界及各團體藉國恥紀念,於本月七日在西門公共體育場開國民大會,討論青島問題。廳長先期接奉盧護軍使電話傳知,令多派長警在場保護。彼時聞外間有毀壞曹總長墳墓之風說,不能不加意防範。遂先與各團體代表黃紉之君接洽,請其勸告各團體勿為激烈行為,彼允擔任謹守秩序。至七日下午一時,該處開會,廳長當派職員多人在場監視,並派撥長警數十名在外保護。計到會各團體共七十餘起,約有二萬餘人。首由黃紉之報告開會宗旨,謂鼓勵民氣,保全疆土,尤以謹守秩序為第一等語。繼續演說者五人,均以力爭青島為問題,並無激烈言語。隨即散會,排隊遊行。廳長因先聞有毀墳之說,恐遊行時發生意外舉動,預派遊巡隊並各署長警,會同軍隊,在於斜橋一帶及中法交界路口,密為防範,只准按照原定路線經過,不許他往。各團體尚守秩序,出會場,由斜橋至民國路,至大東門,走外灘,到十六鋪,旋即分頭散去,秩序甚屬安然,並無發生意外之事。

此上海學生及各團體開會、職廳防護之實在情形也。知關垂註,謹此電覆

淞滬警察廳長徐國梁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