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逊位诏书
←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清帝逊位诏书 署学务副大臣张元奇拟稿 前内阁协理大臣徐世昌删定润色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12日 1912年2月12日 发布机关:大清帝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
清室优待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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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之一(竖排原文)
[编辑]奉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臣
袁世凯
臣
胡惟德
臣
赵秉钧
臣
绍英
假
臣
唐景崇
假
臣
王士珍
假
臣
谭学衡
臣
沈家本
假
臣
熙彦
臣
梁士诒
臣
达寿
谕旨之一(横排原文)
[编辑]- 奉
- 旨朕钦奉
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
- 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
- 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
- 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
- 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
- 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
- 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
- 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
- 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
- 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
- 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
- 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
- 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
- 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
- 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
- 亲见郅治之吿成岂不懿欤钦此
-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内阁总理大臣 臣袁世凯
- 署外务大臣 臣胡惟德
- 民政大臣 臣赵秉钧
- 署度支大臣 臣绍英假
- 学务大臣 臣唐景崇假
- 陆军大臣 臣王士珍假
- 署海军大臣 臣谭学衡
- 司法大臣 臣沈家本假
- 署农工商大臣 臣熙彦
- 署邮传大臣 臣梁士诒
- 理藩大臣 臣达寿
谕旨之一(横排标点)
[编辑]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吿成,岂不懿欤!钦此。
谕旨之二
[编辑]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养人者害人。现将新定国体,无非欲先弭大乱,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数之民心,重启无穷之战祸,则大局决裂,残杀相寻,势必演成种族之惨痛。将至九庙震惊,兆民荼毒,后祸何忍复言。两害相形,惟取其轻。此正朝廷审时观变,痌瘝吾民之苦衷。凡尔京、外臣民,务当善体此意,为全局熟权利害,勿得挟虚㤭之意气,逞偏激之空言,致国与民两受其祸。著民政部、步军统领、姜桂题、冯国璋等严密防范,剀切开导。俾皆晓然于朝廷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至国家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内列阁、府、部、院,外建督、抚、司、道,所以康保群黎,非为一人一家而设。尔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时艰,慎供职守。应即责成各长官敦切诫劝,毋旷厥官,用副予夙昔爱抚庶民之至意。钦此。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谕旨之三
[编辑]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实有厚望焉。钦此。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署名略)
附件
[编辑]甲关于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
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
大清皇帝辞退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槪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属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属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有待遇者如左。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槪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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