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遜位詔書
←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 清帝遜位詔書 署學務副大臣張元奇擬稿 前內閣協理大臣徐世昌刪定潤色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2日 1912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大清帝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
淸室優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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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旨之一(豎排原文)
[編輯]奉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臣
袁世凱
臣
胡惟德
臣
趙秉鈞
臣
紹英
假
臣
唐景崇
假
臣
王士珍
假
臣
譚學衡
臣
沈家本
假
臣
熙彥
臣
梁士詒
臣
達壽
諭旨之一(橫排原文)
[編輯]- 奉
- 旨朕欽奉
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
- 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
- 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
- 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
- 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
- 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
- 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
- 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
- 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
- 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
- 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
- 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
- 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
- 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
- 與皇帝得以退處寛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
- 親見郅治之吿成豈不懿歟欽此
-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內閣總理大臣 臣袁世凱
- 署外務大臣 臣胡惟德
- 民政大臣 臣趙秉鈞
- 署度支大臣 臣紹英假
- 學務大臣 臣唐景崇假
- 陸軍大臣 臣王士珍假
- 署海軍大臣 臣譚學衡
- 司法大臣 臣沈家本假
- 署農工商大臣 臣熙彥
- 署郵傳大臣 臣梁士詒
- 理藩大臣 臣達壽
諭旨之一(橫排標點)
[編輯]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寛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吿成,豈不懿歟!欽此。
諭旨之二
[編輯]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養人者害人。現將新定國體,無非欲先弭大亂,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數之民心,重啟無窮之戰禍,則大局決裂,殘殺相尋,勢必演成種族之慘痛。將至九廟震驚,兆民荼毒,後禍何忍復言。兩害相形,惟取其輕。此正朝廷審時觀變,痌瘝吾民之苦衷。凡爾京、外臣民,務當善體此意,為全局熟權利害,勿得挾虛憍之意氣,逞偏激之空言,致國與民兩受其禍。著民政部、步軍統領、薑桂題、馮國璋等嚴密防範,剴切開導。俾皆曉然於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至國家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內列閣、府、部、院,外建督、撫、司、道,所以康保羣黎,非為一人一家而設。爾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時艱,慎供職守。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誡勸,毋曠厥官,用副予夙昔愛撫庶民之至意。欽此。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諭旨之三
[編輯]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飭內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以期和平解決。茲據覆奏,民軍所開優禮條件,於宗廟陵寢永遠奉祀,先皇陵制如舊妥修各節,均已一律擔承。皇帝但卸政權,不廢尊號。並議定優待皇室八條,待遇皇族四條,待遇滿、蒙、回、藏七條。覽奏尚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此後務當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覩世界之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實有厚望焉。欽此。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署名略)
附件
[編輯]甲關於
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
大淸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
大淸皇帝辭退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爲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衞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衞兵。妥愼保護。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原有之禁衞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淸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淸王公世爵。槪仍其舊。
二、淸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淸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淸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屬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屬贊同共和。中華民國。所有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槪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敎。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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