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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第一次遣派赴美留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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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第一次遣派赴美留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1910年4月23日
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第一次遣派学生赴美,前经申请委派本处会办唐国安护送出洋,并奉拨发整装川资诸费在案。嗣据唐会办回京销差,并将收支各款开具清册,计收共京平足银三万二千九百五十四两六钱一分,开除共京平足银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两一钱七分,实存一千三百二十七两四钱四分,一并送处核报等情前来。本处复核无异,所存款项应归入本处下届常年经费旧管项下造报。所有第一次遣派赴美学生整装川资旅费电费数目,理合钞录原册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查核准销备案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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