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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第一次遣派赴美留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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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報第一次遣派赴美留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1910年4月23日
宣統二年三月十四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竊本處第一次遣派學生赴美,前經申請委派本處會辦唐國安護送出洋,並奉撥發整裝川資諸費在案。嗣據唐會辦回京銷差,並將收支各款開具清冊,計收共京平足銀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四兩六錢一分,開除共京平足銀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分,實存一千三百二十七兩四錢四分,一併送處核報等情前來。本處覆核無異,所存款項應歸入本處下屆常年經費舊管項下造報。所有第一次遣派赴美學生整裝川資旅費電費數目,理合鈔錄原冊備文申呈,伏乞王爺、中堂、大人查核准銷備案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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