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四部丛刊本)/卷第四十二
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卷第四十二 宋 司马光 撰 景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宋绍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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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国文正公文集卷第四十二
章奏二十七
辞枢密副使第四札子
辞枢密副使第五札子
贴黄二道
辞枢密副使第六札子
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
乞不令陜西义勇戍边及刺充正兵札子
乞留诸州屯兵札子
宗室袭封札子
辞枢密副使第四札子
臣准句当御药院陈承礼传宣令臣即今入见者臣
仰烦圣恩重沓如此虽顽如木石亦当迁变然臣固
守愚志不移者诚以荷盛徳者必有以酬报居重位
者不可以无功臣自惟立朝材器短浅一无所用独
有补过拾遗可禆万一方今为天下患者唯有制置
三司条例司及诸路提举句当常平广惠仓使者
陛下朝发一诏罢之则夕无事矣故臣不量力势轻
用上陈傥陛下以臣言为是乞早赐施行以为非
则臣乃狂愚之人于今英俊满朝而擢用狂愚之人
使污宥密之地岂不以为圣政之累也伏望圣慈追
还枢密副使恩命令臣且供旧职取进止
辞枢密副使第五札子
臣准句当御药院李舜举传宣令臣即今赴阁门授
敕告者陛下圣恩无穷愚臣辞避不巳尽下之德愈
盛慢上之罪愈深忧惶失图无地自处臣窃惟陛下
今兹不次用臣必以识虑为小有可采臣亦以受陛
下非常之知不可以全无报效是以乞罢制置三司
条例司及诸路提举句当常平广惠仓使者陛下
果能行此胜于用臣为两府臣得此言果行胜于
居两府之位傥或所言皆无可采臣独何颜敢当重
任伏望圣慈矜察更不复遣使臣宣召追还枢密副
使恩命庶使贱臣差𫉬自安取进止
贴黄二道
李舜举传圣旨谕臣以枢密院夲兵之地各有职分
不当更引它事为辞臣今巳授枢密副使敕告即
诚如圣旨不敢更言职外之事今未受恩命犹是侍
从之臣于朝廷阙失无不可言者所以区区贪进小
忠庶几少补圣政之万一况所言二事并是去年巳
曽上言以其无效所以不敢当今日新恩非为侵官
乞圣明裁察兼臣右膝下见患一疮有妨拜起入见
未得伏望圣慈更不差使臣宣召候膝疮稍愈自乞
入见面奏恳诚
辞枢密副使第六札子〈寻得旨听许〉
臣伏准句当御药院刘有方传宣抚问兼问臣取几
日入见令早入者圣恩深厚不忘微贱存恤勤至臣
蝼螘之命无足报塞惶恐无措伏念臣即今膝疮虽
稍减可尚未全愈有妨拜起未知可以入见之日不
独如此兼为臣近曽上䟽言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
及追还诸路常平广惠仓使者未闻朝廷少赐采录
但闻条例司愈用事催散青苗钱愈急中外人情愈
遑遑不安臣当此际独以何心敢当高位故宁严
谴未敢辄出臣闻古者国有大事谋及卿士谋及庶
民参酌下情与众同欲是以事无不当令无不行未
尝有四海之内卿士大夫农商工贾异口同辞咸以
为非独信二三人之偏见而能成功致治者也伏望
陛下出臣近所上䟽宣示中外臣庶使共决其是非
臣言果是乞早赐施行臣言果非乞更不差使
臣宣召早収还枢密副使敕告治臣妄言及违慢之
罪明正刑书庶使是非不至浑殽微臣进退有地不
为天下之所疑怪取进止
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
臣奉敕差充永兴军一路安抚使臣窃见陜西百姓
自城绥州以来供应诸般科配及支移税赋往近边
州军日近复有环庆事宜加之今年亢旱五稼不熟
人户流移者巳闻不少国家所冝汲汲存恤使人户
安集臣伏见先所散青苗钱贫破百姓为害不细臣
巳曽累次上言不敢重烦圣听今又闻议者欲令州
县将诸色役人一时放罢官为雇人祗应却令人户
均定免役钱随二税送纳乃至单丁女户客户寺观
等并令均出果行此法其为害必又甚于青苗钱
何则上等人户自来更互充役有时休息今岁岁出
钱是常无休息之期也下等人户及单丁女户等从
来无役今尽使之出钱是贫鳏寡之人俱不免役
也钱少则不足以雇人钱多则湏重敛于民雇
人不足则公家阙事重敛于民则众心愁怨自古以
来繇役皆出于民今一旦变之臣未见其利也且受
雇者皆浮浪之人使之主守官物则必侵盗使之干
集公事则必为奸事发则挺身逃亡无有田宅宗族
之累建议者亦自知其不可乃云雇召人不足即
依例轮差支与逐处所定雇钱足了役事自当有人
应募今既无人应募必是钱少不足充役是徒有免
役之名而役犹不免但无故普増数倍之税也彼青
苗钱以债与民而取其息巳是困民之法今又使撗
出数倍之税民安有不困蹷者哉以富庶之域犹不
能堪况陜西累岁奉边民力雕弊岂可复为无益之
事以扰之乎伏望圣慈特免永兴军一路青苗免役
钱以爱惜民力专奉边费其馀路分则系自朝廷裁
酌取进止
乞不令陜西义勇戍边及刺充正兵札子
臣先任谏官日伏见国家拣刺陜西义勇臣累曽论
列以为徒使百姓愁苦无益于用近闻环庆路用义
勇与西贼战闘望风奔溃死伤甚多致主将䧟没此
义勇不可用之明验也臣窃闻议者犹欲教阅义勇
以抗西贼止令州县教阅守护郷土犹于人情不
至大扰发以戍边或如庆历中刺为正兵则众人
睹环庆之败譬如无罪往就死地恐于人情大有不
安国家既重赋敛以尽其财又逼之战闘以绝其命
是驱良民使为盗贼也彼为官军则惜生故望风退
走彼为盗贼则必死自可以一敌百臣恐今日教之
挽射击刺乃它日为盗之资也庙堂之议臣所不得
知万一有之诏下之日臣论列不及况当远离朝廷
故不得不先事而言也取进止
乞留诸州屯兵札子
臣奉𠡠充永兴军一路兵马都緫管安抚使臣窃闻
夲路十州所管屯驻禁军至少大率皆是縁边就粮
兵士常时分为上下畨有一半在逐州或遇边上稍
有警急则尽皆抽去逐州并无守把兵士臣窃惟天下
事不可忽必湏思患豫防戎狄犯边虽当竭力捍御
然腹内州军岂可全无武备况逐州皆有军资甲仗
市邑民居万一犬羊奔突间谍内应或盗贼乘虚奸
人窃发其夲州官吏手下无兵虽有智勇将安所施
臣愚以为逐州冝各添一指挥禁军屯驻内永兴军
为閞中根夲宜添两指挥朝廷别无兵士可以差
拨只乞于縁边就粮兵士内依此数目拨留在逐州
屯驻边上更不得句抽所贵缓急不至失备取进止
宗室袭封议〈时在学士院朝廷以为非是两制议者各赎铜三十斤礼〉
〈院各追一官〉
臣等窃原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丗丗承袭者所
以重正统而绝争端也古者诸侯生立丗子死则袭
爵故令文称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
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
立庶孙曽孙以下准此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
也其无后者则国除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国朝故事常封夲宫最长者一人为国公陛下以为非古
故于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降敕节文称宣祖太祖太宗
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丗丗封公𥙷环卫之官
以奉𥙊祀不以服属尽故杀其恩礼又称其非祖免
亲更不赐名授官太常礼院㝷奉检详国朝近制诸
王之后皆用夲宫最长一人封公継袭今来新制既
言祖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即与自来事体不
同夲院参详合依礼令传嫡承袭闰十一月五日奉
圣旨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所有见今
诸宫院已封公者令依旧将来即更不袭封臣等详
𮗚两次诏旨丁宁皆欲以复古礼而重正统也今据
礼院所定诸王后合袭封人内除越王曽孙丗程鲁
王孙宗肃韩王孙宗缋吴王孙宗绛并依礼令当传
袭外其昭成太子陈王蔡王皆无后国当除宗保仲
郃宗逹以旁亲継袭乃是朝廷特恩为之立后绍封
其国于礼典亦无乖违所有秦王之后陈荐等欲立
其庶曽孙克継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承亮楚王
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曽孙丗逸韩忠彦等欲立其
庶长孙从式魏王之后众礼官皆欲立其嫡孙同母
弟宗惠臣等看详三王见今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
宗惠皆系旁支此三人袭三王之封则子子孙孙
常居环卫丗袭爵禄与国无穷其正统子孙祖免以
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丗之后降在皂隶如此三人何
幸而封正统何罪而绝不惟与礼令之意乖违亦非
圣诏所谓为宗传嫡者也所以然者盖縁礼令据初
薨之时定为嗣之人今日于数丗之后议当为后者
事体有殊而专执令文所以参差不合而异论纷纭
也臣等按忠彦等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无嫡
孙而有嫡曽孙则舍曽孙而立嫡子母弟无母弟
又立庶子以此知亦许推及旁支常以亲近者为先
也今令文称无嫡孙同母弟则立庶孙以礼典与五
服敕言之诸子之子除嫡长外皆为庶孙既云立庶
孙则当于诸房庶孙内择其长者一人立之盖王视
庶孙恩亲等也庶孙比曽孙行尊而属近也臣等按
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借使不同
朝廷方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而就
令也况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
継不绝虽经百丗皆应传袭也不幸而绝则有立
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曽孙舍之不立而
立嫡子之母弟也晋𢈔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丗
爵士大夫丗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吴啇云按礼
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継丗之正统也夫受重者不
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曽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
受重故也王敞云君为祖三年既为君而有父祖之
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巳受位于曽祖
者也范宣云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以
此𮗚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无継袭之道然则令文
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曽孙以下皆包之矣所
以更言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
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
也又言曽孙巳下准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嫡
曽孙之母弟无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令文之
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使应立嫡子母
弟及庶子何为更立庶孙也必忠彦等所云则国
家故事取夲宫最长者一人封公巳是行尊属近之
人更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彼令文所指者传袭
之人五服𠡠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引丧服
之庶孙证传袭之庶孙也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
则传袭故少有立曽元者今诸王之薨巳历数丗乃
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自国𥘉以来于其
人薨没之时定当为嗣者以至于今日则于礼令不
失而亦不离正统矣案秦王以雍熙元年薨于时嫡
子德恭当立德恭以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
先卒无子次曰克継当立楚王以某年薨嫡长子惟
叙当立惟叙以大中祥符五年卒嫡子从煦当立从
煦以庆暦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丗逸一人当立魏
王以某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日允升以某年
卒嫡子宗礼当立宗礼以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
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以
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矣所有承选虽是德
文之嫡子其父元非嫡长自不应承袭盖因今来承
亮以庶孙得承袭故従承选有辝先王制礼皆夲诸
天地酌之人情譬如四支百体不可移也移之则纲
纪纷乱争端并兴于承选可以见其验矣臣等谨依
古礼及令文并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敕命闰十一月
五日圣旨指挥捡详属籍重行定夺到秦王之后合
以克继袭封楚王之后合以丗逸袭封魏王之后合
以仲苍袭封其馀并如众礼官所定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第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