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 (四部叢刊本)/卷第四十二
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 卷第四十二 宋 司馬光 撰 景常熟瞿氏鐵琴銅劍樓藏宋紹興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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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四十二
章奏二十七
辭樞宻副使第四劄子
辭樞宻副使第五劄子
貼黄二道
辭樞宻副使第六劄子
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劄子
乞不令陜西義勇戍邊及刺充正兵劄子
乞留諸州屯兵劄子
宗室襲封劄子
辭樞宻副使第四劄子
臣准句當御藥院陳承禮傳宣令臣即今入見者臣
仰煩聖恩重沓如此雖頑如木石亦當遷變然臣固
守愚志不移者誠以荷盛徳者必有以酬報居重位
者不可以無功臣自惟立朝材器短淺一無所用獨
有補過拾遺可禆萬一方今爲天下患者唯有制置
三司條例司及諸路提舉句當常平廣惠倉使者
陛下朝發一詔罷之則夕無事矣故臣不量力𫝑輕
用上陳儻陛下以臣言爲是乞早賜施行以爲非
則臣乃狂愚之人於今英俊滿朝而擢用狂愚之人
使汚宥宻之地豈不以爲聖政之累也伏望聖慈追
還樞宻副使恩命令臣且供舊職取進止
辭樞宻副使第五劄子
臣准句當御藥院李舜舉傳宣令臣即今赴閤門授
勑告者陛下聖恩無窮愚臣辭避不巳盡下之德愈
盛慢上之罪愈深憂惶失圗無地自處臣竊惟陛下
今茲不次用臣必以識慮爲小有可采臣亦以受陛
下非常之知不可以全無報効是以乞罷制置三司
條例司及諸路提舉句當常平廣惠倉使者陛下
果能行此勝於用臣爲兩府臣得此言果行勝於
居兩府之位儻或所言皆無可采臣獨何顔敢當重
任伏望聖慈矜察更不復遣使臣宣召追還樞宻副
使恩命庶使賤臣差𫉬自安取進止
貼黄二道
李舜舉傳聖旨諭臣以樞宻院夲兵之地各有職分
不當更引它事爲辭臣今巳授樞宻副使勑告即
誠如聖旨不敢更言職外之事今未受恩命猶是侍
從之臣於朝廷闕失無不可言者所以區區貪進小
忠庶幾少補聖政之萬一况所言二事並是去年巳
曽上言以其無効所以不敢當今日新恩非爲侵官
乞聖明裁察兼臣右膝下見患一瘡有妨拜起入見
未得伏望聖慈更不差使臣宣召候膝瘡稍愈自乞
入見面奏懇誠
辭樞宻副使第六劄子〈尋得旨聽許〉
臣伏准句當御藥院劉有方傳宣撫問兼問臣取幾
日入見令早入者聖恩深厚不忘微賤存恤勤至臣
螻螘之命無足報塞惶恐無措伏念臣即今膝瘡雖
稍减可尚未全愈有妨拜起未知可以入見之日不
獨如此兼爲臣近曽上䟽言乞罷制置三司條例司
及追還諸路常平廣惠倉使者未聞朝廷少賜采録
但聞條例司愈用事催散青苗錢愈急中外人情愈
遑遑不安臣當此際獨以何心敢當髙位故寧嚴
譴未敢輙出臣聞古者國有大事謀及卿士謀及庶
民參酌下情與衆同欲是以事無不當令無不行未
嘗有四海之内卿士大夫農商工賈異口同辭咸以
爲非獨信二三人之偏見而能成功致治者也伏望
陛下出臣近所上䟽宣示中外臣庶使共决其是非
臣言果是乞早賜施行臣言果非乞更不差使
臣宣召早収還樞宻副使勑告治臣妄言及違慢之
罪明正刑書庶使是非不至渾殽微臣進退有地不
爲天下之所疑怪取進止
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劄子
臣奉勑差充永興軍一路安撫使臣竊見陜西百姓
自城綏州以來供應諸般科配及支移稅賦往近邊
州軍日近復有環慶事宜加之今年亢旱五稼不熟
人户流移者巳聞不少國家所冝汲汲存恤使人户
安集臣伏見先所散青苗錢貧破百姓爲害不細臣
巳曽累次上言不敢重煩聖聽今又聞議者欲令州
縣將諸色役人一時放罷官爲雇人祗應却令人户
均定免役錢隨二稅送納乃至單丁女户客户寺觀
等並令均出果行此法其爲害必又甚於青苗錢
何則上等人户自來更互充役有時休息今歳歳出
錢是常無休息之期也下等人户及單丁女户等從
來無役今盡使之出錢是貧鰥寡之人俱不免役
也錢少則不足以雇人錢多則湏重歛於民雇
人不足則公家闕事重歛於民則衆心愁怨自古以
來繇役皆出於民今一旦變之臣未見其利也且受
雇者皆浮浪之人使之主守官物則必侵盗使之幹
集公事則必爲姦事發則挺身逃亡無有田宅宗族
之累建議者亦自知其不可乃云雇召人不足即
依例輪差支與逐處所定雇錢足了役事自當有人
應募今旣無人應募必是錢少不足充役是徒有免
役之名而役猶不免但無故普増數倍之稅也彼青
苗錢以債與民而取其息巳是困民之法今又使撗
出數倍之稅民安有不困蹷者哉以富庶之域猶不
能堪况陜西累歳奉邊民力彫弊豈可復爲無益之
事以擾之乎伏望聖慈特免永興軍一路青苗免役
錢以愛惜民力專奉邊費其餘路分則繫自朝廷裁
酌取進止
乞不令陜西義勇戍邊及刺充正兵劄子
臣先任諫官日伏見國家揀刺陜西義勇臣累曽論
列以爲徒使百姓愁苦無益於用近聞環慶路用義
勇與西賊戰闘望風奔潰死傷甚多致主將䧟没此
義勇不可用之明驗也臣竊聞議者猶欲教閱義勇
以抗西賊止令州縣教閱守護郷土猶於人情不
至大擾發以戍邊或如慶曆中刺爲正兵則衆人
覩環慶之敗譬如無罪往就死地恐於人情大有不
安國家旣重賦歛以盡其財又逼之戰闘以絶其命
是驅良民使爲盗賊也彼爲官軍則惜生故望風退
走彼爲盗賊則必死自可以一敵百臣恐今日教之
挽射擊刺乃它日爲盗之資也廟堂之議臣所不得
知万一有之詔下之日臣論列不及况當逺離朝廷
故不得不先事而言也取進止
乞留諸州屯兵劄子
臣奉𠡠充永興軍一路兵馬都緫管安撫使臣竊聞
夲路十州所管屯駐禁軍至少大率皆是縁邊就粮
兵士常時分爲上下畨有一半在逐州或遇邊上稍
有警急則盡皆抽去逐州並無守把兵士臣竊惟天下
事不可忽必湏思患豫防戎狄犯邊雖當竭力扞禦
然腹内州軍豈可全無武備况逐州皆有軍資甲仗
市邑民居万一犬羊奔突間諜内應或盗賊乗虚姦
人竊發其夲州官吏手下無兵雖有智勇將安所施
臣愚以爲逐州冝各添一指揮禁軍屯駐内永興軍
爲閞中根夲宜添兩指揮朝廷別無兵士可以差
撥只乞於縁邊就粮兵士内依此数目撥留在逐州
屯駐邊上更不得句抽所貴緩急不至失備取進止
宗室襲封議〈時在學士院朝廷以爲非是兩制議者各贖銅三十斤礼〉
〈院各追一官〉
臣等竊原聖人制禮之意必使嫡長丗丗承襲者所
以重正統而絶爭端也古者諸侯生立丗子死則襲
爵故令文稱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
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
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
立庶孫曽孫以下准此皆謂始薨之時應襲爵之人
也其無後者則國除自唐末以來王公以下不復承襲
國朝故事常封夲宫最長者一人爲國公陛下以爲非古
故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降勑節文稱宣祖太祖太宗
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爲宗令丗丗封公𥙷環衛之官
以奉𥙊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又稱其非祖免
親更不賜名授官太常禮院㝷奉檢詳國朝近制諸
王之後皆用夲宮最長一人封公継襲今來新制旣
言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爲宗即與自來事體不
同夲院參詳合依禮令傳嫡承襲閏十一月五日奉
聖旨祖宗之子并濮國公並令傳嫡襲封所有見今
諸宫院已封公者令依舊將來即更不襲封臣等詳
𮗚兩次詔旨丁寧皆欲以復古禮而重正統也今據
禮院所定諸王後合襲封人内除越王曽孫丗程魯
王孫宗肅韓王孫宗繢呉王孫宗絳並依禮令當傳
襲外其昭成太子陳王蔡王皆無後國當除宗保仲
郃宗逹以旁親継襲乃是朝廷特恩爲之立後紹封
其國於禮典亦無乖違所有秦王之後陳薦等欲立
其庶曽孫克継韓忠彦等欲立其庶長孫承亮楚王
之後陳薦等欲立其庶曽孫丗逸韓忠彦等欲立其
庶長孫從式魏王之後衆禮官皆欲立其嫡孫同母
弟宗惠臣等看詳三王見今自有正統而承亮從式
宗惠皆係旁支此三人襲三王之封則子子孫孫
常居環衛丗襲爵禄與國無窮其正統子孫祖免以
外更不賜名授官數丗之後降在皁𨽻如此三人何
幸而封正統何罪而絶不惟與禮令之意乖違亦非
聖詔所謂爲宗傳嫡者也所以然者蓋縁禮令據初
薨之時定爲嗣之人今日於數丗之後議當爲後者
事體有殊而專執令文所以參差不合而異論紛紜
也臣等按忠彦等以爲令文之制與古稍異無嫡
孫而有嫡曽孫則捨曽孫而立嫡子母弟無母弟
又立庶子以此知亦許推及旁支常以親近者爲先
也今令文稱無嫡孫同母弟則立庶孫以禮典與五
服勑言之諸子之子除嫡長外皆爲庶孫旣云立庶
孫則當於諸房庶孫内擇其長者一人立之蓋王視
庶孫恩親等也庶孫比曽孫行尊而屬近也臣等按
令文皆約古禮爲之安有與古不同之理借使不同
朝廷方憲章稽古亦當捨令而從禮豈可棄禮而就
令也况令文所謂子孫承嫡者傳襲言嫡子嫡孫相
継不絶雖經百丗皆應傳襲也不幸而絶則有立
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謂有嫡曽孫捨之不立而
立嫡子之母弟也晉𢈔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丗
爵士大夫丗禄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也吴啇云按禮
貴嫡重正所以尊祖禰継丗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
得以輕服服之是以孫及曽元其爲後者皆服三年
受重故也王敞云君爲祖三年旣爲君而有父祖之
喪者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巳受位於曽祖
者也范宣云嫡孫亡無後則次子之後乃得傳重以
此𮗚之明嫡統不絶則旁支無継襲之道然則令文
所謂子孫承嫡者傳襲自嫡曽孫以下皆包之矣所
以更言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者嫌人無嫡子
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孫廢之故
也又言曽孫巳下准此者謂庻孫以上皆無即立嫡
曽孫之母弟無母弟則立庶弟之𩔖是也令文之
意但以行尊屬近者爲嗣則無嫡子使應立嫡子母
弟及庻子何爲更立庶孫也必忠彦等所云則國
家故事取夲宫最長者一人封公巳是行尊屬近之
人更當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彼令文所指者傳襲
之人五服𠡠所載喪服之制事理各殊豈可引喪服
之庶孫證傳襲之庶孫也且造令之時王公以下薨
則傳襲故少有立曽元者今諸王之薨巳歴數丗乃
更追議當爲後之人則不應捨正統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於古而適於今則莫自國𥘉以來於其
人薨没之時定當爲嗣者以至於今日則於禮令不
失而亦不離正統矣案秦王以雍熈元年薨於時嫡
子德恭當立德恭以景德三年卒嫡長子承慶當立
承慶以寳元二年卒無嫡子有庻子六人長曰克晤
先卒無子次曰克継當立楚王以某年薨嫡長子惟
叙當立惟叙以大中祥符五年卒嫡子從煦當立從
煦以慶暦五年卒無嫡子有庻子丗逸一人當立魏
王以某年薨無嫡子有庻子三人長日允升以某年
卒嫡子宗禮當立宗禮以治平二年卒嫡長子仲翹
先卒無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蒼當立以
此考之其當爲後者豈不明白矣所有承選雖是德
文之嫡子其父元非嫡長自不應承襲蓋因今來承
亮以庻孫得承襲故従承選有辝先王制禮皆夲諸
天地酌之人情譬如四支百體不可移也移之則綱
紀紛乱爭端並興於承選可以見其驗矣臣等謹依
古禮及令文并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勑命閏十一月
五日聖旨指揮撿詳屬籍重行定奪到秦王之後合
以克繼襲封楚王之後合以丗逸襲封魏王之後合
以仲蒼襲封其餘並如衆禮官所定
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