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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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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报告
又名:英日美三国委员重查沪案报吿
英属香港高等审判厅 厅长高兰(H.C. Gollan)美属菲律宾高等审判厅 推事约翰生(E. Finley Johnson)日本国广岛控诉院 院长须贺喜三郎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报》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2月17至24日于申报发布调查报告全文

三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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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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