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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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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報告
又名:英日美三國委員重查滬案報吿
英屬香港高等審判廳 廳長高蘭(H.C. Gollan)美屬菲律賓高等審判廳 推事約翰生(E. Finley Johnson)日本國廣島控訴院 院長須賀喜三郎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報》
本作品收錄於《申報
2月17至24日於申報發佈調查報告全文

三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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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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