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调查五卅风潮之起源及性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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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
英属香港高等审判厅 厅长高兰(H.C. Gollan)美属菲律宾高等审判厅 推事约翰生(E. Finley Johnson)日本国广岛控诉院 院长须贺喜三郎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10月4日
1925年10月4日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报》
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调查五卅风潮之起源及性质等事项之具体办法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敬启者:

  驻京美、英、日外交公使,受美、比、英、丹、法、意、日、荷、揶威、葡、西班牙、瑞典等国外交公使之托,委任本委员等调查下列事项:

  一、五卅风潮之起源及性质,

  二、是否有扰乱之预兆及其理由,

  三、已取及可取之预防方法,

  四、弹压之方法,

  五、死伤者所处之环境。

  兹本委员等敬请各国人士亲自或派律师代表到会,呈述关于以上各项之证据,俾便进行。第一次会议,定于一九二五年十月七号上午十点半钟在上海南京路市政厅举行,以后逐日开会,设有更改,另行通告。

此布。

E. Finley Johnson(约翰生),H.C. Gollan(高兰),K.Suga(须贺喜三郎)同启

西历一九二五年十月三号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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