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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调查五卅风潮之起源及性质等事项之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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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调查五卅风潮之起源及性质等事项 司法调查委员会通告开会
英属香港高等审判厅 厅长高兰(H.C. Gollan)美属菲律宾高等审判厅 推事约翰生(E. Finley Johnson)日本国广岛控诉院 院长须贺喜三郎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10月8日
1925年10月8日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报》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英、美、日三国驻京公使委任之司法调查委员准于一九二五年十月三日开始调查本年五月三十日一案,现请不论任何国人亲自或派代表于十月七日上午十点三十分钟,到上海工部局议事厅呈达证据,并答委员会所询各节,兹特通告。

  此次系为有次序之调查,格外郑重,务请不论任何国人,只须关于调查各点真知确见,即请于每次开会时莅会;凡欲到会作证者,请先知照香港路四号委员会书记员ト良大律师。

  此次委员会之设,无非欲详查实在情形,虽开会办法略似普通法庭审事,而究其实在性质,遍不相侔。盖调查会开会时,并无原被告人等,是以各委员现从事认真调查者,正为收束一切有关系之证据,以备将来据实报告,作为定论。本委员会所希冀者,在能得充分之助力,俾照所负之责任,一一调查明晰,故本委员会拟请上海工部局代表人,将凡关于调查各点来会详细呈述,所以应请工部局代表人先行到会,陈明一切,以便从速著手调查。一俟工部局方面每人将证据述明后,仍容许其本人或代表重复询问一次。追重复询问毕,工部局代表人准予覆询证人。凡关于以上覆询各事,须俟工部局证人全行查询终了后,凡各人对于此案欲加入者,俱可邀证到会辩驳一切。一俟该方面将其证据述毕,仍准各该证人本人或律师或代表人辩护,重作一度之陈述,然后工部局代表人准予回复。

约翰生、高兰、须贺喜三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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