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通告開會調查五卅風潮之起源及性質等事項之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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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通告開會調查五卅風潮之起源及性質等事項 | 司法調查委員會通告開會 英屬香港高等審判廳 廳長高蘭(H.C. Gollan)美屬菲律賓高等審判廳 推事約翰生(E. Finley Johnson)日本國廣島控訴院 院長須賀喜三郎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10月8日 1925年10月8日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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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三國駐京公使委任之司法調查委員準於一九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調查本年五月三十日一案,現請不論任何國人親自或派代表於十月七日上午十點三十分鐘,到上海工部局議事廳呈達證據,並答委員會所詢各節,茲特通告。
此次系為有次序之調查,格外鄭重,務請不論任何國人,只須關於調查各點真知確見,即請於每次開會時蒞會;凡欲到會作證者,請先知照香港路四號委員會書記員ト良大律師。
此次委員會之設,無非欲詳查實在情形,雖開會辦法略似普通法庭審事,而究其實在性質,遍不相侔。蓋調查會開會時,並無原被告人等,是以各委員現從事認真調査者,正為收束一切有關系之證據,以備將來據實報告,作為定論。本委員會所希冀者,在能得充分之助力,俾照所負之責任,一一調查明晰,故本委員會擬請上海工部局代表人,將凡關於調查各點來會詳細呈述,所以應請工部局代表人先行到會,陳明一切,以便從速著手調查。一俟工部局方面每人將證據述明後,仍容許其本人或代表重覆詢問一次。追重覆詢問畢,工部局代表人准予覆詢證人。凡關於以上覆詢各事,須俟工部局證人全行查詢終了後,凡各人對於此案欲加入者,俱可邀證到會辯駁一切。一俟該方面將其證據述畢,仍准各該證人本人或律師或代表人辯護,重作一度之陳述,然後工部局代表人准予回覆。
約翰生、高蘭、須賀喜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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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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