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议庭判决第CR2-18-0140-PCC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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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议庭判决

第CR2-18-0140-PCC号

2018年7月18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合议庭判决第919/2018号
嫌犯(甲)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为已构成:

澳门刑法典》第29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判处2年9个月的徒刑;

第17/2009号法律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怂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判处1年的徒刑。

两罪并罚,合共判处嫌犯3年3个月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 CR2-18-0140-PCC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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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一、概述[编辑]

1. 澳门刑事起诉法庭以合议庭普通诉讼程序对下列嫌犯提起控诉:

嫌犯(甲),男,未婚,无业,持有编号为XXXXXXX(X)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编号为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香港,父母名分别为(乙)和(丙),居于[地址(1)],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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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控事实及罪名

刑事起诉法庭指控称:

嫌犯(甲)在Facebook社交网站中持有一个用户名为“(丁)”的帐户,任何已注册并登录Facebook帐号的人均可自由进入其Facebook页面及看到有关页面内的帖文。

2017年5月15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发布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新政府。澳门复国运动。(甲)”,嫌犯还在该帖文后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要同大家讲,我地一定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呢个政府简直像一个垃圾,我已经忍在呢个政府好耐,首先由我刺杀特首开始先。我像一个佛教徒,我相信大家都系佛教徒,由呢一间房开始,我要成立一个战基地,长期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战,我要颠覆呢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呢个政府有几垃圾。”(参见卷宗第171及172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同月 16 日凌晨 2 时左右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推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核心,司法系统,治安系统,社会工作价值系统。成立新政府,澳门人自治澳门人,拒绝所有劳工。澳门只有澳门人和赌客。(甲)”,此外嫌犯还在该帖文后上载了38张照片及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喺度话俾大家听,呢个特别行政区政府, 我哋一定要推翻,呢个轻轨用咗300亿定500亿,我哋每个人平均可以派钱20万1年或者30万1年,我哋起个轻轨做咩?返工?唔好起轻轨,派20万、30万,每年盈馀有300亿到5亿,我哋每人派钱10讲到20万咪重好,咪社会福利啫,派钱20万咪得,我哋澳门人唔驶做野喇,重有8劳工比例,有咩理由50个澳门人300个劳工,成个澳门都像劳工,呢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哋一定要推翻佢成立1个新政府,我哋有赌场,钱方面我负责,每人每年派20万,大把大陆客过黎赌钱,我哋唔起轻轨,起豪宅,全部澳门人免费,呢个特首系1个垃圾,我做特首。”。(参见卷宗第176和177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另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甲)出现了,民不聊生,百姓怨声载道。我是,上天神授予荣誉皇帝一职,专门挑战垃圾,核突,扮认真。法老的尸在大英博物馆,法老告诉我他需要回到埃及自治区。澳门特区政府失去民心士气低迷时。”,嫌犯还随此帖文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大家好,我想同大家讲下,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丧失言论自由,好似基本法咁保障我哋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点解你唔可以讲颠覆呢两个字,你唔可以讲偷、呃、拐、骗,偷呃拐骗尼几个字你都唔可以讲,毒品呢两个字都唔可以讲,我地丧失左言论自由,你讲呢D字,司法会捉你去坐监或者羁押你,怀疑你同犯罪有关系,司法警察局像一堆垃圾,专系保护政权而设,好似澳门通尼间垃圾公司咁样,佢地电子货币唔普及化,好似微信支付,或者香港credit card咁样可以无线支付,有关澳门通事件,我谂住果间公司告晒我一个人,我负晒赔偿责任赔比间公司,点知司法警察局(戊)、特首、澳门通一齐怂恿32个证人检举我一个,点解会咁嘅,澳门丧失在言论自由,仲有一大堆果D利益输送关系,全部建筑、民政总署、特首及包办工程的全部都系识既,你外行人无机会插手。仲有呢个检察院(己)都系一个垃圾,特首(庚)亦都系垃圾,仲有司法警察局(戊)都系一个垃圾,大把垃圾。我哋成员有好多人,由我刺杀特首开始,我像一个先行,…,我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这垃圾政府,恢复言论自由,你系澳门人,你就唔得颠覆澳门政府,你系美国人你就可以颠覆澳门政府㖞,点解,咁系咪澳门人失去颠覆澳门的言论自由?总之我系一个佛教徒,我为左普渡众生,我一定同特区政府作战到底。根据基本法条例,我哋享有言论及集会自由,佢牺牲左我哋言论自由,你都见啦,我一言论出位少少,司法就留意我啦,我都留意左司法好耐,你司法警察局入边都有我既线人,治安警察局都有,社会工作局都有,反正我哋有人系到,迟d话你听佢地系做咩野,亦都欢迎其他人加入我哋尼个组织,迟d我会公布加入方法或者具体点样识别自己人的关系,总之有三种人,敌人、中立及自己人,好简单中立的系自己人,自己人你自己人,敌人就系一群垃圾,有权力系垃圾,有钱都系垃圾,…,特首每日返工做咩?食饭同痾屎,开会对住份文件读,边个唔识读,你识唔识做特首?澳门50万人对住份文件读都识做特首,…,所以我做特首,我做完特首再到你地做。”。(参见卷宗第180和182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发布了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有一段影片上传不了”,在此帖文后嫌犯还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地近期会冲击澳门总部,冲击社工局,冲击劳工局,由于我系一个黑客,电子野都系难唔到我,大家都知道我破解澳门通咭啦,我之前入过暑期活动的单位,据左仟几人名单出黎,司法警察局没收我的电脑,当时我 13 岁,我 10 岁偷人account上网,电脑野我最叻,我就系想试下得唔得,每次我唔认真的时候,司法警察局就认真,都唔知佢认真咩,澳门通咭我谂住赔钱,都唔洗坐监,整口咩电脑犯罪犯出黎,又话我诈骗,张咭又用得,总之我地近期会冲击澳门总部,听日 3 点钟威尼斯集合,我会偷渡返去在威尼斯 3 点钟集合,我带头。”(参见卷宗第 180 和 182 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同月 17 日凌晨 2 时左右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发布了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澳门自治国的成立和取名“面包树给孤独园”。请各位市民取代旧有。“,在此帖文后嫌犯上载了 25 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各位澳门市民,我向大家讲一下,我地澳门自治国已经成立左,个名改左为孤独国,好简单,我希望澳门市民都出一分力,将旧人赶走晒,排除异己,好简单,我地澳门自治国成立左,我地国家名叫做孤独园,好简单,我系一个佛教徒,首先排除异己,啱唔啱?清除左特狗(即旧有特首)、旧司法、旧社会福利机构、旧劳工局,我地将 D 旧野全部赶走晒,我地国家成立左,我再讲多次,我地国家成立左,我再讲多次,我地要清走旧人、旧事、旧野、好简单。”。 (参见卷宗第 184 和 186 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同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发布另一帖文, 其内容为:“面包树给孤独园的都是真男人,(甲)宣布澳门改名为面包树给孤独园,你们都是真男人,要保护你们所爱的事物,事由,事情。为了保护你们需要颠覆一切垃圾的人和事。当你得不到好处的时候。她/他就是垃圾人。旧有(庚)。(戊)。(己)。澳门通。检察院。法院。民政总署。工作。社会局。房屋局。全部为行政垃圾及行政不作为。所有人都得人人得而诛之人人得而诛之。他们不会让你见到他们,因为他们是垃圾,一定要呢埋,逃避,躲避任何市民及任何人。谁人见到他们我重重有赏,我降头术他们及她们。(甲)。”此帖文后还上载了8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系呢度同大家讲多样野,好简单,我地系男人都好需要一个国家,以后澳门个名叫孤独园,系一个国家黎,好简单,然后每个人都有一间屋,啱唔啱?啱。每个人都有一间屋,每间屋入面都有一个国家,你可以系度做自己的法律,定自的野,每个男人都系国家的主人,好简单,这是一个新概念,系男人就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我地人民生活系水深火热之中,你教我可以点样做澳门做得更加差,像咪挖路再挖多D,定派钱再派少D,澳门可以点样更加差,澳门已经唔可以再差,即佢地的做法已经做到最差,已经唔可以再差落去,你话比我听,澳门可以点样再差D,我真系唔识澳门点样可以再差D,证明现在已经系最差,我希望每个男人都一齐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每个男人都系一个国家的主人,好简单,跟住每个人系澳门都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屋,反正澳门人都有屋住,我担保的,澳门呢个孤独园呢个国家已经成立左,我们要排除旧有的特首、旧有的制度、旧有的司法系统、哥D垃圾旧有检察院、垃圾旧有的法院、垃圾社会机构,个堆垃垃圾圾的人,大家都知道劳工局有几垃圾,成个澳门都系垃圾黎,一个部门开10个部门,10个部门再开10个部门,夹埋成百个部门,个个就系食饭痾屎,日日就系度扮玩电脑,扮有会开,边个唔识做佢地D位,你地唔识做官咩?有边个唔识做官的?。”(参见卷宗第185页和186页,此处视为全文转录)

嫌犯于2017年5月15、16及17日所发布的多份帖文和视频截至到同年7月11日被点击浏览不少于二万次。

同年5月21日嫌犯利用Facebook 用户名“(丁)”上载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由于时间关系,我已经组合左一个樽啦,呢个系给冰毒火麻仁或者其他大麻使用的工具,草药都可以使用嘅,冰毒都系咁吸,大麻都系咁吸”,其后,嫌犯在视频中使用打火机点燃该组装水樽,并吸着组装水樽的吸管约二十秒后,从其口中吐出白烟,随即,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嗱咁样样呢就像正确既吸毒啦,火麻仁大麻其他草本草药都可以咁样吸,冰毒都系咁样吸嘅,世界各地都禁止呢种最便宜的方法去过最舒适嘅生活,你吸吾吸毒系你嘅自由,啱唔啱,点解要禁止你嘅自由,你嘅生命系你自己自由,啱唔啱,点解佢唔俾你生命有吸毒嘅自由,因为佢唔想人吸毒唔做野,点解佢要迫啲人做嘢。我嘅世界系返工返一日放六日,点解佢迫啲人每日去做野,呢个系一个问题,我哋佛教徒迟D解决佢,我地教徒好简单,只要你成为佛教徒,你有奴隶,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需要奴隶,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女人,啱唔啱,所以我奉劝大家各位成为一个佛教徒,同我一齐普度众生,改善世人,要有慈悲心同情动物,同情其他人嘅遭遇,帮助佢哋,教佢哋做好人。”(参见卷宗第199、200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冰毒(甲基笨丙胺)和大麻均是受第17/2009号法律所管制的物质。

嫌犯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社交网站多次以文字和语言公然煽动他人破坏、变更及颠覆已在澳门确立之政治和社会制度。

嫌犯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社交网站公开怂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会受到法律之相应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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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嫌犯(甲)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

-《刑法典》第29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

-第17/2009号法律第12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一项“怂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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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辩护主张

辩方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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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诉讼程序要件

已透过告示方式将审判日期通知嫌犯(卷宗第799页),嫌犯缺席有关的审判听证,故此,本案依法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已确定的诉讼要件无任何改变,并按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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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实和证据[编辑]

本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 嫌犯(甲)在Facebook社交网站中持有一个用户名为“(丁)”的帐户,任何 已注册并登录Facebook帐号的人均可自由进入其Facebook页面及看到有关页面内的帖文。

2) 2017年5月15日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新政府。澳门复国运动。(甲)”,嫌犯还在该帖文后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要同大家讲,我地一定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呢个政府简直像一个垃圾,我已经忍在呢个政府好耐,首先由我刺杀特首开始先。我像一个佛教徒,我相信大家都系佛教徒,由呢一间房开始,我要成立一个战基地,长期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战,我要颠覆呢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呢个政府有几垃圾。”(参见卷宗第171及172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3) 同月 16 日凌晨 2 时左右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推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核心,司法系统,治安系统,社会工作价值系统。成立新政府,澳门人自治澳门人,拒绝所有劳工。澳门只有澳门人和赌客。(甲)”,此外嫌犯还在该帖文后上载了38张照片及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喺度话俾大家听,呢个特别行政区政府, 我哋一定要推翻,呢个轻轨用咗300亿定500亿,我哋每个人平均可以派钱20万1年或者30万1年,我哋起个轻轨做咩?返工?唔好起轻轨,派20万、30万,每年盈馀有300亿到5亿,我哋每人派钱10讲到20万咪重好,咪社会福利啫,派钱20万咪得,我哋澳门人唔驶做野喇,重有8劳工比例,有咩理由50个澳门人300个劳工,成个澳门都像劳工,呢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哋一定要推翻佢成立1个新政府,我哋有赌场,钱方面我负责,每人每年派20万,大把大陆客过黎赌钱,我哋唔起轻轨,起豪宅,全部澳门人免费,呢个特首系1个垃圾,我做特首。”。(参见卷宗第176和177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4)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另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甲)出现了,民不聊生,百姓怨声载道。我是,上天神授予荣誉皇帝一职,专门挑战垃圾,核突,扮认真。法老的尸在大英博物馆,法老告诉我他需要回到埃及自治区。澳门特区政府失去民心士气低迷时。”,嫌犯还随此帖文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大家好,我想同大家讲下,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丧失言论自由,好似基本法咁保障我哋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点解你唔可以讲颠覆呢两个字,你唔可以讲偷、呃、拐、骗,偷呃拐骗尼几个字你都唔可以讲,毒品呢两个字都唔可以讲,我地丧失左言论自由,你讲呢D字,司法会捉你去坐监或者羁押你,怀疑你同犯罪有关系,司法警察局像一堆垃圾,专系保护政权而设,好似澳门通尼间垃圾公司咁样,佢地电子货币唔普及化,好似微信支付,或者香港credit card咁样可以无线支付,有关澳门通事件,我谂住果间公司告晒我一个人,我负晒赔偿责任赔比间公司,点知司法警察局(戊)、特首、澳门通一齐怂恿32个证人检举我一个,点解会咁嘅,澳门丧失在言论自由,仲有一大堆果D利益输送关系,全部建筑、民政总署、特首及包办工程的全部都系识既,你外行人无机会插手。仲有呢个检察院(己)都系一个垃圾,特首(庚)亦都系垃圾,仲有司法警察局(戊)都系一个垃圾,大把垃圾。我哋成员有好多人,由我刺杀特首开始,我像一个先行,…,我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这垃圾政府,恢复言论自由,你系澳门人,你就唔得颠覆澳门政府,你系美国人你就可以颠覆澳门政府㖞,点解,咁系咪澳门人失去颠覆澳门的言论自由?总之我系一个佛教徒,我为左普渡众生,我一定同特区政府作战到底。根据基本法条例,我哋享有言论及集会自由,佢牺牲左我哋言论自由,你都见啦,我一言论出位少少,司法就留意我啦,我都留意左司法好耐,你司法警察局入边都有我既线人,治安警察局都有,社会工作局都有,反正我哋有人系到,迟 d 话你听佢地系做咩野,亦都欢迎其他人加入我哋尼个组织,迟 d 我会公布加入方法或者具体点样识别自己人的关系,总之有三种人,敌人、中立及自己人,好简单中立的系自己人,自己人你自己人,敌人就系一群垃圾,有权力系垃圾,有钱都系垃圾,…,特首每日返工做咩?食饭同痾屎,开会对住份文件读,边个唔识读,你识唔识做特首?澳门50万人对住份文件读都识做特首,…,所以我做特首,我做完特首再到你地做。”。(参见卷宗第180和182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5)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了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有一段影片上传不了”,在此帖文后嫌犯还上载了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我地近期会冲击澳门总部,冲击社工局,冲击劳工局,由于我系一个黑客,电子野都系难唔到我,大家都知道我破解澳门通咭啦,我之前入过暑期活动的单位,据左仟几人名单出黎,司法警察局没收我的电脑,当时我13岁,我10岁偷人account上网,电脑野我最叻,我就系想试下得唔得,每次我唔认真的时候,司法警察局就认真,都唔知佢认真咩,澳门通咭我谂住赔钱,都唔洗坐监,整口咩电脑犯罪犯出黎,又话我诈骗,张咭又用得,总之我地近期会冲击澳门总部,听日3点钟威尼斯集合,我会偷渡返去在威尼斯 3 点钟集合,我带头。”(参见卷宗第180和182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6) 同月 17 日凌晨 2 时左右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发布了一帖文,该帖文内容为“澳门自治国的成立和取名“面包树给孤独园”。请各位市民取代旧有。”,在此帖文后嫌犯上载了25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各位澳门市民,我向大家讲一下,我地澳门自治国已经成立左,个名改左为孤独国,好简单,我希望澳门市民都出一分力,将旧人赶走晒,排除异己,好简单,我地澳门自治国成立左,我地国家名叫做孤独园,好简单,我系一个佛教徒,首先排除异己,啱唔啱?清除左特狗(即旧有特首)、旧司法、旧社会福利机构、旧劳工局,我地将D旧野全部赶走晒,我地国家成立左,我再讲多次,我地国家成立左,我再讲多次,我地要清走旧人、旧事、旧野、好简单。”。(参见卷宗第184和186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7) 同日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户名“(丁)”发布另一帖文, 其内容为:“面包树给孤独园的都是真男人,(甲)宣布澳门改名为面包树给孤独园,你们都是真男人,要保护你们所爱的事物,事由,事情。为了保护你们需要颠覆一切垃圾的人和事。当你得不到好处的时候。她/他就是垃圾人。旧有(庚)。(戊)。(己)。澳门通。检察院。法院。民政总署。工作。社会局。房屋局。全部为行政垃圾及行政不作为。所有人都得人人得而诛之人人得而诛之。他们不会让你见到他们,因为他们是垃圾,一定要呢埋,逃避,躲避任何市民及任何人。谁人见到他们我重重有赏,我降头术他们及她们。(甲)。”此帖文后还上载了8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系呢度同大家讲多样野,好简单,我地系男人都好需要一个国家,以后澳门个名叫孤独园,系一个国家黎,好简单,然后每个人都有一间屋,啱唔啱?啱。每个人都有一间屋,每间屋入面都有一个国家,你可以系度做自己的法律,定自的野,每个男人都系国家的主人,好简单,这是一个新概念,系男人就要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我地人民生活系水深火热之中,你教我可以点样做澳门做得更加差,像咪挖路再挖多D,定派钱再派少D,澳门可以点样更加差,澳门已经唔可以再差,即佢地的做法已经做到最差,已经唔可以再差落去,你话比我听,澳门可以点样再差D,我真系唔识澳门点样可以再差D,证明现在已经系最差,我希望每个男人都一齐颠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每个男人都系一个国家的主人,好简单,跟住每个人系澳门都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屋,反正澳门人都有屋住,我担保的,澳门呢个孤独园呢个国家已经成立左,我们要排除旧有的特首、旧有的制度、旧有的司法系统、哥D垃圾旧有检察院、垃圾旧有的法院、垃圾社会机构,个堆垃垃圾圾的人,大家都知道劳工局有几垃圾,成个澳门都系垃圾黎,一个部门开10个部门,10个部门再开10个部门,夹埋成百个部门,个个就系食饭痾屎,日日就系度扮玩电脑,扮有会开,边个唔识做佢地D位,你地唔识做官咩?有边个唔识做官的?。”(参见卷宗第185页和186页,此处视为全文转录)

8) 嫌犯于2017年5月15、16及17日所发布的多份帖文和视频截至到同年7月11日被点击浏览不少于二万次。

9)同年5月21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户名“(丁)”上载一段视频,嫌犯在视频中声称“由于时间关系,我已经组合左一个樽啦,呢个系给冰毒火麻仁或者其他大麻使用的工具,草药都可以使用嘅,冰毒都系咁吸,大麻都系咁吸”,其后,嫌犯在视频中使用打火机点燃该组装水樽,并吸着组装水樽的吸管约二十秒后,从其口中吐出白烟,随即,嫌犯在视频中声称“嗱咁样样呢就像正确既吸毒啦,火麻仁大麻其他草本草药都可以咁样吸,冰毒都系咁样吸嘅,世界各地都禁止呢种最便宜的方法去过最舒适嘅生活,你吸吾吸毒系你嘅自由,啱唔啱,点解要禁止你嘅自由,你嘅生命系你自己自由,啱唔啱,点解佢唔俾你生命有吸毒嘅自由,因为佢唔想人吸毒唔做野,点解佢要迫啲人做嘢。我嘅世界系返工返一日放六日,点解佢迫啲人每日去做野,呢个系一个问题,我哋佛教徒迟D解决佢,我地教徒好简单,只要你成为佛教徒,你有奴隶,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需要奴隶,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女人,啱唔啱,所以我奉劝大家各位成为一个佛教徒,同我一齐普度众生,改善世人,要有慈悲心同情动物,同情其他人嘅遭遇,帮助佢哋,教佢哋做好人。”(参见卷宗第199、200页,此处视为全文转载)。

10) 案中之上述录影片段内容在此视为完全转录[1]

11) 冰毒(甲基苯[2]丙胺)和大麻均是受第17/2009号法律所管制的物质。

12) 上述物质(甲基苯丙胺及大麻)分别属第17/2009号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的物质。[3]

13) 嫌犯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社交网站多次以文字和语言公然煽动他人破坏、变更及颠覆已在澳门确立之政治和社会制度。

14) 嫌犯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社交网站公开怂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15)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会受到法律之相应制裁。

此外,还查明:

根据嫌犯的最新刑事记录显示,嫌犯并非初犯。

1) 嫌犯曾因触犯第11/2009号法律第11条第1款第2项以及第3款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巨额电脑诈骗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第CR4-12-0240-PCC号卷宗判处2年9个月实际徒刑,判决于2013年4月2日转为确定,嫌犯于2013年12月29日获准予假释,并于2014年11月29日获确定性自由。

此外,嫌犯还有以下待决卷宗:

(1) 嫌犯现被第CR3-18-0185-PCS号卷宗指控其触犯《澳门刑法典》第206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毁损罪,因嫌犯缺席原订的庭审,故案件更改至2018年10月4日进行审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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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明的事实: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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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依据卷宗所载的资料、书证、扣押物,证人的证言而形成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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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案理由[编辑]

鉴定人(辛)医生讲述了嫌犯的精神状况,并表示嫌犯患有燥郁症,但并不是经常病发,该症在病发时不影响嫌犯的自主能力,鉴定人表示未能认定嫌犯在本案案发时属《澳门刑法典》第19条所指的不可归责者。

证人(乙)(嫌犯的父亲)表示嫌犯独居,无人监管其服药,证人未有见过嫌犯吸毒。

司警证人(壬)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在为嫌犯录取口供时,嫌犯对答如流,并懂得回避问题。

司警证人(癸)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在网络媒体中发现嫌犯的相关言论,从而揭发本案。

司警证人(甲甲)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观看嫌犯所发放的视频片段,调查期间,未有发现嫌犯的媒体帐户被盗用。

司警证人(甲乙)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制作报告。

司警证人(甲丙)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到嫌犯家居进行搜查,并发现了一些电子设备,单位内只有嫌犯居住。

司警证人(甲丁)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观看嫌犯所发放的部分视频片段。

司警证人(甲戊)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包括观看嫌犯所发放的部分视频片段。

司警证人(甲己)讲述了其所参与的调查工作。

澳门刑法典》第297条规定:

“一、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试图破坏、变更或颠覆已在澳门确立之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

二、如以暴力作出上款所叙述之事实,而其中系有使用武器者,行为人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三、在上款所规定之情况下,如行为人无担任指挥职务,且在当局作出警告前或紧接在作出警告后,不反抗而投降又或交出或抛弃武器,得特别减轻刑罚,或得不处罚该事实。”

《澳门刑法典》第298条第1款规定:

“一、公然煽动作出上条所指之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月10日第17/2009号法律第12条第1款规定:

“一、公开或私下怂恿他人不法使用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质或制剂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根据卷宗调查所得的证据,经作出综合的分析后,考虑到证人的证言及卷宗的资料,虽然嫌犯缺席庭审,但根据警方所进行的调查及扣押程序,案中并未有发现嫌犯在案中的FACEBOOK帐号被他人盗用,且警方在嫌犯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中,发现案中所指的片段由嫌犯的电子设备所发放。因此,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足以认定案中的相关视频片段是由嫌犯所发放,且嫌犯所使用的相关FACEBOOK帐号属公开的帐户,故任何人士均可观看到案中所指的片段。

庭审期间播放了与本案有关的视频片段内容,当中,嫌犯清楚表明要推翻澳门特别行政区,并采用了鼓励性的言词,还声称要“刺杀特首”,该内容极具暴力性。

关于辩方就“煽动”所提出的论点,在对不同理解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98条第1款的行文,立法者并没有将“有人被实际煽动”作为前述犯罪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只要嫌犯作出具煽动性的言词(正如嫌犯在本案视频当中所发表的内容),不论有否他人因此而付诸实际行动,嫌犯在上述条文当中的犯罪行为均告既遂。

此外,嫌犯在案中的另一段视频当中明确、公然地教导他人如何使用器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大麻(该等物质分别属第17/2009号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并表示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嫌犯同样透过其公开的FACEBOOK帐号发放该视频,即任何人士均可观看该片段内容。

基于此,本院认为证据充分且足够,足以认定嫌犯实施了被起诉的客观事实。

主观事实方面,虽然本案已为著嫌犯的利益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无论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4],又或是精神科医生在庭审上的声明,均未能认定嫌犯在案发时或目前处于《澳门刑法典》第 19 条所指的不可归责者的状态(应要强调的是,嫌犯是否属于法律所指的不可归责者,必须透过专业的鉴定程序来确定,而不是以推断的方式便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不可归责者,且不可归责状态也属于一种辩方反证的手段,鉴定过程中也必须嫌犯的配合);因此,在未有鉴定证据证实嫌犯为不可归责者,且辩方也未能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支持嫌犯处于不可归责的状态,便应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视嫌犯为具有刑事归责能力之人。

事实上,尽管是患有精神或情绪病的人士,也不一定符合刑法所规定之不可归责的状态,在此情况下,这些非处于刑事不可归责的患者,也需要如常人般接受刑法的处罚。正如本案的鉴定人表示,嫌犯所患有的燥郁症并不是经常病发,且该症在病发时不影响嫌犯的自主能力,因此,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本院认为足以认定嫌犯是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且具有判断其行为不法性之能力。

综上,刑事起诉法庭的起诉理由成立,根据有关的已证事实,嫌犯(甲)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开的社交网站以具暴力性的文字和语言多次公然煽动他人破坏、变更及颠覆已在澳门确立之政治和社会制度;嫌犯还利用其公开的社交网站公然怂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甲基苯丙胺);嫌犯清楚知道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会受到法律之相应制裁。

因此,嫌犯是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为,已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9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及第17/2009号法律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怂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均判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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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的选择方面,《澳门刑法典》第64条规定:“如对犯罪可选科剥夺自由之刑罚或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则只要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法院须先选非剥夺自由之刑罚”。

根据嫌犯的犯罪记录显示,嫌犯并非初犯。

本院认为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刑罚,即罚金,并不足以达到处罚的目的,故此,应选择剥夺自由的刑罚,即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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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量刑方面,根据《澳门刑法典》第40条及第65条规定,法院得考虑行为人的罪过和预防犯罪的要求,以及不属罪状的加重或减轻情况,尤其是:犯罪事实的不法程度、实施犯罪事实的方式、犯罪事实所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故意程度、犯罪时行为人的情绪状态、犯罪的目的或动机、嫌犯的个人及经济状况和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的不法程度属较高、嫌犯犯罪的故意程度甚高,以及考虑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节,尤其是鉴定报告的内容;嫌犯在案中未有任何悔过的表现,反映其从之前的实际徒刑当中(嫌犯在其前科案件中因破解澳门通,为他人非法增值而被判处实际徒刑),并未有汲取足够的教训,没有重回正途,反而在获得假释及确定自由后,再次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

综上,本院针对嫌犯(甲)所触犯的:

- 一项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判处 2 年 9 个月的徒刑;

- 一项怂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判处 1 年的徒刑。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71 条的规定,订罪刑幅为2年9个月的徒刑至3年9个月的徒刑之间,考虑到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实施的事实,数罪并罚,合共判处3年3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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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编辑]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第355条(经第9/2013号法律所修改)及第35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嫌犯(甲)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为已构成:

《澳门刑法典》第 298 条第 1 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判处2年9个月的徒刑;

第17/2009号法律第1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怂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判处1年的徒刑。

2.两罪并罚,合共判处嫌犯3年3个月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3.判处嫌犯缴纳澳门币800元,用于保护暴力犯罪受害人(1998年8月17日颁布的第6/98/M号法律第24条第2款规定)。

4.判处嫌犯负担12个计算单位的司法费(《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第 71条第1款a项),及负担本案各项诉讼负担。

5.指派辩护人的费用订为澳门币2,500元,由嫌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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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通知。

通知有关人士,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通知之日起20日的法定期间内(经第9/2013号法律所修改),透过指派律师或自行委托律师,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提请上诉,申请书交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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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刑事纪录登记表。

发出拘留命令状,以便将嫌犯带到法院接收判决的通知(届时须通知其上诉的权利,并将向嫌犯通知判决一事告知其辩护人,以便能适时行使上诉权)。

判决确定后,提取本判决的证明书,送交第CR3-18-0185-PCS号卷宗,以作适当处理。

关于倘有的刑罚竞合问题,待本判决确定后,适时再作处理。

由于属没有特殊经济价值的物品,因此,将卷宗的扣押光碟充公,待本判决确定后,适时销毁;由于作为犯罪活动的工具,故于判决确定后,将卷宗向嫌犯所扣押的电子设备充公(参见第95页、第219页、第428页、第440页、第561页、第598页、第614页、第616页、第628页及第696页)。 判决确定后,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第1款d)项的规定,宣告对嫌犯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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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官
LOK SI MEI


法官(主席)
LOU IENG HA

法官
LEI WAI SENG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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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有关事实的增加,详见相关的庭审笔录。
  2. 起诉批示此处存有笔误,故依职权作出更正。
  3. 就有关事实的增加,详见相关的庭审笔录。
  4. 根据卷宗第589页至第591页的鉴定结果,当中指嫌犯“不符《刑法典》第 19 条所规定不可刑事归责之情形”;根据卷宗第705页至第707页的鉴定结果,当中指嫌犯“不符《刑法典》第19条所规定不可刑事归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