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判決第CR2-18-0140-PCC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議庭判決 第CR2-18-0140-PCC號 2018年7月18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第919/2018號 |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判處2年9個月的徒刑; 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1年的徒刑。 兩罪並罰,合共判處嫌犯3年3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 CR2-18-0140-PCC 號
一、概述
[編輯]1. 澳門刑事起訴法庭以合議庭普通訴訟程序對下列嫌犯提起控訴:
嫌犯(甲),男,未婚,無業,持有編號為XXXXXXX(X)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編號為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於香港,父母名分別為(乙)和(丙),居於[地址(1)],電話:XXXXXXXX。
2. 指控事實及罪名
刑事起訴法庭指控稱:
嫌犯(甲)在Facebook社交網站中持有一個用戶名為「(丁)」的帳戶,任何已註冊並登錄Facebook帳號的人均可自由進入其Facebook頁面及看到有關頁面內的帖文。
2017年5月15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新政府。澳門復國運動。(甲)」,嫌犯還在該帖文後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要同大家講,我地一定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呢個政府簡直像一個垃圾,我已經忍在呢個政府好耐,首先由我刺殺特首開始先。我像一個佛教徒,我相信大家都係佛教徒,由呢一間房開始,我要成立一個戰基地,長期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戰,我要顛覆呢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呢個政府有幾垃圾。」(參見卷宗第171及172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同月 16 日凌晨 2 時左右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推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核心,司法系統,治安系統,社會工作價值系統。成立新政府,澳門人自治澳門人,拒絕所有勞工。澳門只有澳門人和賭客。(甲)」,此外嫌犯還在該帖文後上載了38張照片及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喺度話俾大家聽,呢個特別行政區政府, 我哋一定要推翻,呢個輕軌用咗300億定500億,我哋每個人平均可以派錢20萬1年或者30萬1年,我哋起個輕軌做咩?返工?唔好起輕軌,派20萬、30萬,每年盈餘有300億到5億,我哋每人派錢10講到20萬咪重好,咪社會福利啫,派錢20萬咪得,我哋澳門人唔駛做野喇,重有8勞工比例,有咩理由50個澳門人300個勞工,成個澳門都像勞工,呢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哋一定要推翻佢成立1個新政府,我哋有賭場,錢方面我負責,每人每年派20萬,大把大陸客過黎賭錢,我哋唔起輕軌,起豪宅,全部澳門人免費,呢個特首係1個垃圾,我做特首。」。(參見卷宗第176和177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另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甲)出現了,民不聊生,百姓怨聲載道。我是,上天神授予榮譽皇帝一職,專門挑戰垃圾,核突,扮認真。法老的屍在大英博物館,法老告訴我他需要回到埃及自治區。澳門特區政府失去民心士氣低迷時。」,嫌犯還隨此帖文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大家好,我想同大家講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喪失言論自由,好似基本法咁保障我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點解你唔可以講顛覆呢兩個字,你唔可以講偷、呃、拐、騙,偷呃拐騙尼幾個字你都唔可以講,毒品呢兩個字都唔可以講,我地喪失左言論自由,你講呢D字,司法會捉你去坐監或者羈押你,懷疑你同犯罪有關係,司法警察局像一堆垃圾,專係保護政權而設,好似澳門通尼間垃圾公司咁樣,佢地電子貨幣唔普及化,好似微信支付,或者香港credit card咁樣可以無線支付,有關澳門通事件,我諗住果間公司告曬我一個人,我負曬賠償責任賠比間公司,點知司法警察局(戊)、特首、澳門通一齊慫恿32個證人檢舉我一個,點解會咁嘅,澳門喪失在言論自由,仲有一大堆果D利益輸送關係,全部建築、民政總署、特首及包辦工程的全部都係識既,你外行人無機會插手。仲有呢個檢察院(己)都係一個垃圾,特首(庚)亦都係垃圾,仲有司法警察局(戊)都係一個垃圾,大把垃圾。我哋成員有好多人,由我刺殺特首開始,我像一個先行,…,我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垃圾政府,恢復言論自由,你係澳門人,你就唔得顛覆澳門政府,你係美國人你就可以顛覆澳門政府喎,點解,咁係咪澳門人失去顛覆澳門的言論自由?總之我係一個佛教徒,我為左普渡眾生,我一定同特區政府作戰到底。根據基本法條例,我哋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佢犧牲左我哋言論自由,你都見啦,我一言論出位少少,司法就留意我啦,我都留意左司法好耐,你司法警察局入邊都有我既線人,治安警察局都有,社會工作局都有,反正我哋有人係到,遲d話你聽佢地係做咩野,亦都歡迎其他人加入我哋尼個組織,遲d我會公佈加入方法或者具體點樣識別自己人的關係,總之有三種人,敵人、中立及自己人,好簡單中立的係自己人,自己人你自己人,敵人就係一群垃圾,有權力係垃圾,有錢都係垃圾,…,特首每日返工做咩?食飯同痾屎,開會對住份文件讀,邊個唔識讀,你識唔識做特首?澳門50萬人對住份文件讀都識做特首,…,所以我做特首,我做完特首再到你地做。」。(參見卷宗第180和182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了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有一段影片上傳不了」,在此帖文後嫌犯還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地近期會沖擊澳門總部,沖擊社工局,沖擊勞工局,由於我係一個黑客,電子野都係難唔到我,大家都知道我破解澳門通咭啦,我之前入過暑期活動的單位,據左仟幾人名單出黎,司法警察局沒收我的電腦,當時我 13 歲,我 10 歲偷人account上網,電腦野我最叻,我就係想試下得唔得,每次我唔認真的時候,司法警察局就認真,都唔知佢認真咩,澳門通咭我諗住賠錢,都唔洗坐監,整口咩電腦犯罪犯出黎,又話我詐騙,張咭又用得,總之我地近期會沖擊澳門總部,聽日 3 點鐘威尼斯集合,我會偷渡返去在威尼斯 3 點鐘集合,我帶頭。」(參見卷宗第 180 和 182 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同月 17 日凌晨 2 時左右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了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澳門自治國的成立和取名「麵包樹給孤獨園」。請各位市民取代舊有。「,在此帖文後嫌犯上載了 25 張照片和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各位澳門市民,我向大家講一下,我地澳門自治國已經成立左,個名改左為孤獨國,好簡單,我希望澳門市民都出一分力,將舊人趕走曬,排除異己,好簡單,我地澳門自治國成立左,我地國家名叫做孤獨園,好簡單,我係一個佛教徒,首先排除異己,啱唔啱?清除左特狗(即舊有特首)、舊司法、舊社會福利機構、舊勞工局,我地將 D 舊野全部趕走曬,我地國家成立左,我再講多次,我地國家成立左,我再講多次,我地要清走舊人、舊事、舊野、好簡單。」。 (參見卷宗第 184 和 186 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同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另一帖文, 其內容為:「麵包樹給孤獨園的都是真男人,(甲)宣佈澳門改名為麵包樹給孤獨園,你們都是真男人,要保護你們所愛的事物,事由,事情。為了保護你們需要顛覆一切垃圾的人和事。當你得不到好處的時候。她/他就是垃圾人。舊有(庚)。(戊)。(己)。澳門通。檢察院。法院。民政總署。工作。社會局。房屋局。全部為行政垃圾及行政不作為。所有人都得人人得而誅之人人得而誅之。他們不會讓你見到他們,因為他們是垃圾,一定要呢埋,逃避,躲避任何市民及任何人。誰人見到他們我重重有賞,我降頭術他們及她們。(甲)。」此帖文後還上載了8張照片和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係呢度同大家講多樣野,好簡單,我地係男人都好需要一個國家,以後澳門個名叫孤獨園,係一個國家黎,好簡單,然後每個人都有一間屋,啱唔啱?啱。每個人都有一間屋,每間屋入面都有一個國家,你可以係度做自己的法律,定自的野,每個男人都係國家的主人,好簡單,這是一個新概念,係男人就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我地人民生活係水深火熱之中,你教我可以點樣做澳門做得更加差,像咪挖路再挖多D,定派錢再派少D,澳門可以點樣更加差,澳門已經唔可以再差,即佢地的做法已經做到最差,已經唔可以再差落去,你話比我聽,澳門可以點樣再差D,我真係唔識澳門點樣可以再差D,證明現在已經係最差,我希望每個男人都一齊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每個男人都係一個國家的主人,好簡單,跟住每個人係澳門都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屋,反正澳門人都有屋住,我擔保的,澳門呢個孤獨園呢個國家已經成立左,我們要排除舊有的特首、舊有的制度、舊有的司法系統、哥D垃圾舊有檢察院、垃圾舊有的法院、垃圾社會機構,個堆垃垃圾圾的人,大家都知道勞工局有幾垃圾,成個澳門都係垃圾黎,一個部門開10個部門,10個部門再開10個部門,夾埋成百個部門,個個就係食飯痾屎,日日就係度扮玩電腦,扮有會開,邊個唔識做佢地D位,你地唔識做官咩?有邊個唔識做官的?。」(參見卷宗第185頁和186頁,此處視為全文轉錄)
嫌犯於2017年5月15、16及17日所發佈的多份帖文和視頻截至到同年7月11日被點擊瀏覽不少於二萬次。
同年5月21日嫌犯利用Facebook 用戶名「(丁)」上載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由於時間關係,我已經組合左一個樽啦,呢個係給冰毒火麻仁或者其他大麻使用的工具,草藥都可以使用嘅,冰毒都係咁吸,大麻都係咁吸」,其後,嫌犯在視頻中使用打火機點燃該組裝水樽,並吸着組裝水樽的吸管約二十秒後,從其口中吐出白煙,隨即,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嗱咁樣樣呢就像正確既吸毒啦,火麻仁大麻其他草本草藥都可以咁樣吸,冰毒都係咁樣吸嘅,世界各地都禁止呢種最便宜的方法去過最舒適嘅生活,你吸吾吸毒係你嘅自由,啱唔啱,點解要禁止你嘅自由,你嘅生命係你自己自由,啱唔啱,點解佢唔俾你生命有吸毒嘅自由,因為佢唔想人吸毒唔做野,點解佢要迫啲人做嘢。我嘅世界係返工返一日放六日,點解佢迫啲人每日去做野,呢個係一個問題,我哋佛教徒遲D解決佢,我地教徒好簡單,只要你成為佛教徒,你有奴隸,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需要奴隸,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女人,啱唔啱,所以我奉勸大家各位成為一個佛教徒,同我一齊普度眾生,改善世人,要有慈悲心同情動物,同情其他人嘅遭遇,幫助佢哋,教佢哋做好人。」(參見卷宗第199、200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冰毒(甲基笨丙胺)和大麻均是受第17/2009號法律所管制的物質。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多次以文字和語言公然煽動他人破壞、變更及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和社會制度。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公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綜上所述,嫌犯(甲)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
-《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3. 辯護主張
辯方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4. 訴訟程序要件
已透過告示方式將審判日期通知嫌犯(卷宗第799頁),嫌犯缺席有關的審判聽證,故此,本案依法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已確定的訴訟要件無任何改變,並按法律程序對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二、 事實和證據
[編輯]本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 嫌犯(甲)在Facebook社交網站中持有一個用戶名為「(丁)」的帳戶,任何 已註冊並登錄Facebook帳號的人均可自由進入其Facebook頁面及看到有關頁面內的帖文。
2) 2017年5月15日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新政府。澳門復國運動。(甲)」,嫌犯還在該帖文後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要同大家講,我地一定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呢個政府簡直像一個垃圾,我已經忍在呢個政府好耐,首先由我刺殺特首開始先。我像一個佛教徒,我相信大家都係佛教徒,由呢一間房開始,我要成立一個戰基地,長期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戰,我要顛覆呢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呢個政府有幾垃圾。」(參見卷宗第171及172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3) 同月 16 日凌晨 2 時左右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推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核心,司法系統,治安系統,社會工作價值系統。成立新政府,澳門人自治澳門人,拒絕所有勞工。澳門只有澳門人和賭客。(甲)」,此外嫌犯還在該帖文後上載了38張照片及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喺度話俾大家聽,呢個特別行政區政府, 我哋一定要推翻,呢個輕軌用咗300億定500億,我哋每個人平均可以派錢20萬1年或者30萬1年,我哋起個輕軌做咩?返工?唔好起輕軌,派20萬、30萬,每年盈餘有300億到5億,我哋每人派錢10講到20萬咪重好,咪社會福利啫,派錢20萬咪得,我哋澳門人唔駛做野喇,重有8勞工比例,有咩理由50個澳門人300個勞工,成個澳門都像勞工,呢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哋一定要推翻佢成立1個新政府,我哋有賭場,錢方面我負責,每人每年派20萬,大把大陸客過黎賭錢,我哋唔起輕軌,起豪宅,全部澳門人免費,呢個特首係1個垃圾,我做特首。」。(參見卷宗第176和177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4)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另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甲)出現了,民不聊生,百姓怨聲載道。我是,上天神授予榮譽皇帝一職,專門挑戰垃圾,核突,扮認真。法老的屍在大英博物館,法老告訴我他需要回到埃及自治區。澳門特區政府失去民心士氣低迷時。」,嫌犯還隨此帖文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大家好,我想同大家講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喪失言論自由,好似基本法咁保障我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點解你唔可以講顛覆呢兩個字,你唔可以講偷、呃、拐、騙,偷呃拐騙尼幾個字你都唔可以講,毒品呢兩個字都唔可以講,我地喪失左言論自由,你講呢D字,司法會捉你去坐監或者羈押你,懷疑你同犯罪有關係,司法警察局像一堆垃圾,專係保護政權而設,好似澳門通尼間垃圾公司咁樣,佢地電子貨幣唔普及化,好似微信支付,或者香港credit card咁樣可以無線支付,有關澳門通事件,我諗住果間公司告曬我一個人,我負曬賠償責任賠比間公司,點知司法警察局(戊)、特首、澳門通一齊慫恿32個證人檢舉我一個,點解會咁嘅,澳門喪失在言論自由,仲有一大堆果D利益輸送關係,全部建築、民政總署、特首及包辦工程的全部都係識既,你外行人無機會插手。仲有呢個檢察院(己)都係一個垃圾,特首(庚)亦都係垃圾,仲有司法警察局(戊)都係一個垃圾,大把垃圾。我哋成員有好多人,由我刺殺特首開始,我像一個先行,…,我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垃圾政府,恢復言論自由,你係澳門人,你就唔得顛覆澳門政府,你係美國人你就可以顛覆澳門政府喎,點解,咁係咪澳門人失去顛覆澳門的言論自由?總之我係一個佛教徒,我為左普渡眾生,我一定同特區政府作戰到底。根據基本法條例,我哋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佢犧牲左我哋言論自由,你都見啦,我一言論出位少少,司法就留意我啦,我都留意左司法好耐,你司法警察局入邊都有我既線人,治安警察局都有,社會工作局都有,反正我哋有人係到,遲 d 話你聽佢地係做咩野,亦都歡迎其他人加入我哋尼個組織,遲 d 我會公佈加入方法或者具體點樣識別自己人的關係,總之有三種人,敵人、中立及自己人,好簡單中立的係自己人,自己人你自己人,敵人就係一群垃圾,有權力係垃圾,有錢都係垃圾,…,特首每日返工做咩?食飯同痾屎,開會對住份文件讀,邊個唔識讀,你識唔識做特首?澳門50萬人對住份文件讀都識做特首,…,所以我做特首,我做完特首再到你地做。」。(參見卷宗第180和182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5) 同日,嫌犯再次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了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有一段影片上傳不了」,在此帖文後嫌犯還上載了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我地近期會沖擊澳門總部,沖擊社工局,沖擊勞工局,由於我係一個黑客,電子野都係難唔到我,大家都知道我破解澳門通咭啦,我之前入過暑期活動的單位,據左仟幾人名單出黎,司法警察局沒收我的電腦,當時我13歲,我10歲偷人account上網,電腦野我最叻,我就係想試下得唔得,每次我唔認真的時候,司法警察局就認真,都唔知佢認真咩,澳門通咭我諗住賠錢,都唔洗坐監,整口咩電腦犯罪犯出黎,又話我詐騙,張咭又用得,總之我地近期會沖擊澳門總部,聽日3點鐘威尼斯集合,我會偷渡返去在威尼斯 3 點鐘集合,我帶頭。」(參見卷宗第180和182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6) 同月 17 日凌晨 2 時左右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發佈了一帖文,該帖文內容為「澳門自治國的成立和取名「麵包樹給孤獨園」。請各位市民取代舊有。」,在此帖文後嫌犯上載了25張照片和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各位澳門市民,我向大家講一下,我地澳門自治國已經成立左,個名改左為孤獨國,好簡單,我希望澳門市民都出一分力,將舊人趕走曬,排除異己,好簡單,我地澳門自治國成立左,我地國家名叫做孤獨園,好簡單,我係一個佛教徒,首先排除異己,啱唔啱?清除左特狗(即舊有特首)、舊司法、舊社會福利機構、舊勞工局,我地將D舊野全部趕走曬,我地國家成立左,我再講多次,我地國家成立左,我再講多次,我地要清走舊人、舊事、舊野、好簡單。」。(參見卷宗第184和186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7) 同日嫌犯利用 Facebook 用戶名「(丁)」發佈另一帖文, 其內容為:「麵包樹給孤獨園的都是真男人,(甲)宣佈澳門改名為麵包樹給孤獨園,你們都是真男人,要保護你們所愛的事物,事由,事情。為了保護你們需要顛覆一切垃圾的人和事。當你得不到好處的時候。她/他就是垃圾人。舊有(庚)。(戊)。(己)。澳門通。檢察院。法院。民政總署。工作。社會局。房屋局。全部為行政垃圾及行政不作為。所有人都得人人得而誅之人人得而誅之。他們不會讓你見到他們,因為他們是垃圾,一定要呢埋,逃避,躲避任何市民及任何人。誰人見到他們我重重有賞,我降頭術他們及她們。(甲)。」此帖文後還上載了8張照片和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係呢度同大家講多樣野,好簡單,我地係男人都好需要一個國家,以後澳門個名叫孤獨園,係一個國家黎,好簡單,然後每個人都有一間屋,啱唔啱?啱。每個人都有一間屋,每間屋入面都有一個國家,你可以係度做自己的法律,定自的野,每個男人都係國家的主人,好簡單,這是一個新概念,係男人就要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我地人民生活係水深火熱之中,你教我可以點樣做澳門做得更加差,像咪挖路再挖多D,定派錢再派少D,澳門可以點樣更加差,澳門已經唔可以再差,即佢地的做法已經做到最差,已經唔可以再差落去,你話比我聽,澳門可以點樣再差D,我真係唔識澳門點樣可以再差D,證明現在已經係最差,我希望每個男人都一齊顛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每個男人都係一個國家的主人,好簡單,跟住每個人係澳門都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屋,反正澳門人都有屋住,我擔保的,澳門呢個孤獨園呢個國家已經成立左,我們要排除舊有的特首、舊有的制度、舊有的司法系統、哥D垃圾舊有檢察院、垃圾舊有的法院、垃圾社會機構,個堆垃垃圾圾的人,大家都知道勞工局有幾垃圾,成個澳門都係垃圾黎,一個部門開10個部門,10個部門再開10個部門,夾埋成百個部門,個個就係食飯痾屎,日日就係度扮玩電腦,扮有會開,邊個唔識做佢地D位,你地唔識做官咩?有邊個唔識做官的?。」(參見卷宗第185頁和186頁,此處視為全文轉錄)
8) 嫌犯於2017年5月15、16及17日所發佈的多份帖文和視頻截至到同年7月11日被點擊瀏覽不少於二萬次。
9)同年5月21日嫌犯利用Facebook用戶名「(丁)」上載一段視頻,嫌犯在視頻中聲稱「由於時間關係,我已經組合左一個樽啦,呢個係給冰毒火麻仁或者其他大麻使用的工具,草藥都可以使用嘅,冰毒都係咁吸,大麻都係咁吸」,其後,嫌犯在視頻中使用打火機點燃該組裝水樽,並吸着組裝水樽的吸管約二十秒後,從其口中吐出白煙,隨即,嫌犯在視頻中聲稱「嗱咁樣樣呢就像正確既吸毒啦,火麻仁大麻其他草本草藥都可以咁樣吸,冰毒都係咁樣吸嘅,世界各地都禁止呢種最便宜的方法去過最舒適嘅生活,你吸吾吸毒係你嘅自由,啱唔啱,點解要禁止你嘅自由,你嘅生命係你自己自由,啱唔啱,點解佢唔俾你生命有吸毒嘅自由,因為佢唔想人吸毒唔做野,點解佢要迫啲人做嘢。我嘅世界係返工返一日放六日,點解佢迫啲人每日去做野,呢個係一個問題,我哋佛教徒遲D解決佢,我地教徒好簡單,只要你成為佛教徒,你有奴隸,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需要奴隸,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啱唔啱,我哋男人一定要有女人,啱唔啱,所以我奉勸大家各位成為一個佛教徒,同我一齊普度眾生,改善世人,要有慈悲心同情動物,同情其他人嘅遭遇,幫助佢哋,教佢哋做好人。」(參見卷宗第199、200頁,此處視為全文轉載)。
10) 案中之上述錄影片段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11) 冰毒(甲基苯[2]丙胺)和大麻均是受第17/2009號法律所管制的物質。
12) 上述物質(甲基苯丙胺及大麻)分別屬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的物質。[3]
13)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多次以文字和語言公然煽動他人破壞、變更及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和社會制度。
14)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公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5)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此外,還查明: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並非初犯。
1) 嫌犯曾因觸犯第11/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2項以及第3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巨額電腦詐騙罪,於2013年3月22日被第CR4-12-0240-PCC號卷宗判處2年9個月實際徒刑,判決於2013年4月2日轉為確定,嫌犯於2013年12月29日獲准予假釋,並於2014年11月29日獲確定性自由。
此外,嫌犯還有以下待決卷宗:
(1) 嫌犯現被第CR3-18-0185-PCS號卷宗指控其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毀損罪,因嫌犯缺席原訂的庭審,故案件更改至2018年10月4日進行審判聽證。未能證明的事實:
沒有。
本法院依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書證、扣押物,證人的證言而形成心證。
三、判案理由
[編輯]鑑定人(辛)醫生講述了嫌犯的精神狀況,並表示嫌犯患有燥鬱症,但並不是經常病發,該症在病發時不影響嫌犯的自主能力,鑑定人表示未能認定嫌犯在本案案發時屬《澳門刑法典》第19條所指的不可歸責者。
證人(乙)(嫌犯的父親)表示嫌犯獨居,無人監管其服藥,證人未有見過嫌犯吸毒。
司警證人(壬)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在為嫌犯錄取口供時,嫌犯對答如流,並懂得迴避問題。
司警證人(癸)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在網絡媒體中發現嫌犯的相關言論,從而揭發本案。
司警證人(甲甲)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觀看嫌犯所發放的視頻片段,調查期間,未有發現嫌犯的媒體帳戶被盜用。
司警證人(甲乙)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製作報告。
司警證人(甲丙)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到嫌犯家居進行搜查,並發現了一些電子設備,單位內只有嫌犯居住。
司警證人(甲丁)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觀看嫌犯所發放的部分視頻片段。
司警證人(甲戊)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包括觀看嫌犯所發放的部分視頻片段。
司警證人(甲己)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
《澳門刑法典》第297條規定:
「一、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試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二、如以暴力作出上款所敘述之事實,而其中係有使用武器者,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三、在上款所規定之情況下,如行為人無擔任指揮職務,且在當局作出警告前或緊接在作出警告後,不反抗而投降又或交出或拋棄武器,得特別減輕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澳門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規定:
「一、公然煽動作出上條所指之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規定:
「一、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根據卷宗調查所得的證據,經作出綜合的分析後,考慮到證人的證言及卷宗的資料,雖然嫌犯缺席庭審,但根據警方所進行的調查及扣押程序,案中並未有發現嫌犯在案中的FACEBOOK帳號被他人盜用,且警方在嫌犯被扣押的電子設備中,發現案中所指的片段由嫌犯的電子設備所發放。因此,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足以認定案中的相關視頻片段是由嫌犯所發放,且嫌犯所使用的相關FACEBOOK帳號屬公開的帳戶,故任何人士均可觀看到案中所指的片段。
庭審期間播放了與本案有關的視頻片段內容,當中,嫌犯清楚表明要推翻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採用了鼓勵性的言詞,還聲稱要「刺殺特首」,該內容極具暴力性。
關於辯方就「煽動」所提出的論點,在對不同理解給予應有的尊重的情況下,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的行文,立法者並沒有將「有人被實際煽動」作為前述犯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只要嫌犯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詞(正如嫌犯在本案視頻當中所發表的內容),不論有否他人因此而付諸實際行動,嫌犯在上述條文當中的犯罪行為均告既遂。
此外,嫌犯在案中的另一段視頻當中明確、公然地教導他人如何使用器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大麻(該等物質分別屬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並表示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嫌犯同樣透過其公開的FACEBOOK帳號發放該視頻,即任何人士均可觀看該片段內容。
基於此,本院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足以認定嫌犯實施了被起訴的客觀事實。
主觀事實方面,雖然本案已為著嫌犯的利益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但無論根據鑑定報告的內容[4],又或是精神科醫生在庭審上的聲明,均未能認定嫌犯在案發時或目前處於《澳門刑法典》第 19 條所指的不可歸責者的狀態(應要強調的是,嫌犯是否屬於法律所指的不可歸責者,必須透過專業的鑑定程序來確定,而不是以推斷的方式便可以認定行為人屬不可歸責者,且不可歸責狀態也屬於一種辯方反證的手段,鑑定過程中也必須嫌犯的配合);因此,在未有鑑定證據證實嫌犯為不可歸責者,且辯方也未能提出進一步的證據支持嫌犯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便應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視嫌犯為具有刑事歸責能力之人。
事實上,儘管是患有精神或情緒病的人士,也不一定符合刑法所規定之不可歸責的狀態,在此情況下,這些非處於刑事不可歸責的患者,也需要如常人般接受刑法的處罰。正如本案的鑑定人表示,嫌犯所患有的燥鬱症並不是經常病發,且該症在病發時不影響嫌犯的自主能力,因此,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本院認為足以認定嫌犯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且具有判斷其行為不法性之能力。
綜上,刑事起訴法庭的起訴理由成立,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其公開的社交網站以具暴力性的文字和語言多次公然煽動他人破壞、變更及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和社會制度;嫌犯還利用其公開的社交網站公然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甲基苯丙胺);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因此,嫌犯是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及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均判處罪名成立。
在刑罰的選擇方面,《澳門刑法典》第64條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根據嫌犯的犯罪記錄顯示,嫌犯並非初犯。
本院認為採用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故此,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在具體的量刑方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得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以及不屬罪狀的加重或減輕情況,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施犯罪事實的方式、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犯罪的故意程度、犯罪時行為人的情緒狀態、犯罪的目的或動機、嫌犯的個人及經濟狀況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
考慮到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屬較高、嫌犯犯罪的故意程度甚高,以及考慮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節,尤其是鑑定報告的內容;嫌犯在案中未有任何悔過的表現,反映其從之前的實際徒刑當中(嫌犯在其前科案件中因破解澳門通,為他人非法增值而被判處實際徒刑),並未有汲取足夠的教訓,沒有重回正途,反而在獲得假釋及確定自由後,再次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
綜上,本院針對嫌犯(甲)所觸犯的:
- 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判處 2 年 9 個月的徒刑;
- 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 1 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 71 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2年9個月的徒刑至3年9個月的徒刑之間,考慮到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數罪並罰,合共判處3年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四、判決
[編輯]綜上所述,本院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第355條(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第356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 298 條第 1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判處2年9個月的徒刑;
第17/2009號法律第1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1年的徒刑。
2.兩罪並罰,合共判處嫌犯3年3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3.判處嫌犯繳納澳門幣800元,用於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1998年8月17日頒佈的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規定)。
4.判處嫌犯負擔12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 71條第1款a項),及負擔本案各項訴訟負擔。
5.指派辯護人的費用訂為澳門幣2,500元,由嫌犯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通知。
通知有關人士,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本判決通知之日起20日的法定期間內(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透過指派律師或自行委託律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請上訴,申請書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送交刑事紀錄登記表。
發出拘留命令狀,以便將嫌犯帶到法院接收判決的通知(屆時須通知其上訴的權利,並將向嫌犯通知判決一事告知其辯護人,以便能適時行使上訴權)。
判決確定後,提取本判決的證明書,送交第CR3-18-0185-PCS號卷宗,以作適當處理。
關於倘有的刑罰競合問題,待本判決確定後,適時再作處理。
由於屬沒有特殊經濟價值的物品,因此,將卷宗的扣押光碟充公,待本判決確定後,適時銷毀;由於作為犯罪活動的工具,故於判決確定後,將卷宗向嫌犯所扣押的電子設備充公(參見第95頁、第219頁、第428頁、第440頁、第561頁、第598頁、第614頁、第616頁、第628頁及第696頁)。 判決確定後,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的規定,宣告對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
法官
LOK SI MEI
LOU IENG HA
法官
LEI WAI SENG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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