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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关委员伊为传知毋许英船兵丁入澳滋事下理事官谕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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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关委员伊为传知毋许英船兵丁入澳滋事下理事官谕抄件
管理澳门总口税务正白旗满州防御府加三级伊
嘉庆七年三月十六日
1802年4月17日

管理澳门总口税务正白旗满州防御府加三级伊,谕夷目唩嚟哆知悉:

  前据该夷目禀称:零丁洋面湾泊𠸄咭唎国兵船四只,恐咈啷哂船来澳掳掠,伤残玛,故送船来澳帮助。现在哆啉呅日逐催促,伊兵等要进澳居住,诚恐伊等阳称上岸保护,实欲占据澳门。禀请保护,并求转禀上宪。等情。据此,本关当经转禀在案。

  兹于本月十五日接奉宪批,内开:已谕饬洋商潘致祥等,即传谕该𠸄咭唎国大班,严行约速〔束〕该巡船目兵人等,毋得入澳滋事。幷催令速行料理贸易,事竣刻日开行回国,毋得逗留,滋生事端。仰即转饬唩嚟哆遵照。等因。奉此,合行谕知,谕到该夷目遵照,各宜安堵,毋再惊惶,静候该船等扬帆回国可也。特谕。

  嘉庆七年三月十六日抄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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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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