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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關委員伊為傳知毋許英船兵丁入澳滋事下理事官諭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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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關委員伊為傳知毋許英船兵丁入澳滋事下理事官諭抄件
管理澳門總口稅務正白旗滿州防禦府加三級伊
嘉慶七年三月十六日
1802年4月17日

管理澳門總口稅務正白旗滿州防禦府加三級伊,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前據該夷目稟稱:零丁洋面灣泊𠸄咭唎國兵船四隻,恐咈啷哂船來澳擄掠,傷殘瑪,故送船來澳幫助。現在哆啉呅日逐催促,伊兵等要進澳居住,誠恐伊等陽稱上岸保護,實欲佔據澳門。稟請保護,並求轉稟上憲。等情。據此,本關當經轉稟在案。

  茲於本月十五日接奉憲批,內開:已諭飭洋商潘致祥等,即傳諭該𠸄咭唎國大班,嚴行約速〔束〕該巡船目兵人等,毋得入澳滋事。幷催令速行料理貿易,事竣刻日開行回國,毋得逗留,滋生事端。仰即轉飭唩嚟哆遵照。等因。奉此,合行諭知,諭到該夷目遵照,各宜安堵,毋再驚惶,靜候該船等揚帆回國可也。特諭。

  嘉慶七年三月十六日抄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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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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