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发剿匪告湘、鄂、赣民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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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发剿匪告湘、鄂、赣民众书
作者:蒋中正
1930年12月5日

——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南京——

一年以来,因讨逆战事迭兴,所有军队,多调往前方作战,后方驻军因而单薄,于是共产匪徒,乃得乘机扰乱,居然蔓延三省。近数月来,凶焰更张,裹胁愈众,竟敢攻陷省会,占踞县城,所过村邑,概遭血洗,男女老幼,尽被屠杀,焚掠资财,将达亿万,极人类所不忍为之罪恶,酿二百年来所未有之惨祸。又适因讨逆战事正当吃紧,一时不能调兵南下,致令共产匪徒,竟得苟延残喘,言之痛心,思之发指。今幸叛逆消灭,前方战事已告结束,中央抽派各军,合围堵剿,本总司令亦亲自出发,分巡三省,指挥督剿,并限令各单务于最短期内澈底肃清共匪,似此大军云集,四面痛剿,无论共匪如何凶顽,亦不难捣其巢穴,绝其根株。共匪假红军,曾号称数万,但其中被压迫者居多,甘心为恶者实少,且子弹缺乏,给养无出,纯以劫掠为生,而其劫掠之资财,亦多为其匪首所吞没,一般匪徒,竟数月未得分文,加以东逃西窜,疲于奔命,陆续逃亡,为数不少,似此乌合流寇,一经大军猛攻,自难抵抗;何况古今中外,决无杀人放火之匪党能成大事,亦决无残毒凶暴之恶徒能逃显戮,此可以告慰我民众者也。目前政府所应努力者,约有三事:一、此次剿匪不仅须扑灭大股,即零星小股,亦须澈底肃清,务期歼其渠魁,散其裹胁,绝其根株,不令其有死灰复燃之机会,以遗民众之后患。二、三省民众久遭共祸,死亡流离,家产荡尽,救死不徨,何忍再加负担,故所有剿匪各军之饷项给养,本总司令业已通令各军,概由中央发给,不准就地筹款。三、对于被祸最重各区,政府当酌量情形,设法抚恤,使劫后孑黎,藉维生存,徐图恢复,即流亡散处于各地之难民,亦当使其能安返故乡,重理旧业。民众方面,亦有应行努力者:一、凡我民众,均应切实信仰三民主义,拥护国民党,不宜妄信邪说,为共产党所煽动,更不宜贪图小利,为共产匪徒所诱惑,庶免一旦失足,追悔无及,尤应一致奋起,与共产匪徒决一死战。二、匪党人数既多,当大军围剿之际,难免不有零星散匪漏网逃窜,扰害乡村,民众宜自行团结,严密组织,准备武力,共谋自卫,切不可自行退让,冀求共匪之宽恕,须知共匪穷凶极恶,绝无仁义可言,我不杀贼,贼必杀我,不具与匪拼死之决心,即不能自求安全之生路,若各地民众,均能联合自卫,不惟散匪可以消灭,即整股共匪亦易根本铲除矣。三、共匪惨祸,既为我民众切肤痛苦,对于剿匪军队即应尽力援助,或作向导,或报匪情,或供给种种便宜,使剿匪军队,得以顺利进行,切勿坐观成败,漠不关心。总之,此等惨无人道之共匪,若再容其存在,不特为国家之大患,亦即政府之耻辱。本总司令忝负党国重任,剿匪安民,原属职责所在,共匪一日不歼灭,即本总司令之职责一日未尽;民众一日未出水火,本总司令之心,亦一日不安。故讨逆苦战,虽甫告终,亦不敢稍辞劳瘁,爰特亲自出发,分巡督剿,希望一般民众,群起联合,一面援助大军,一面亟谋自卫,务于最短期内,澈底肃清匪共,使三省民众,得以安居乐业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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