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出發剿匪告湘、鄂、贛民眾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為出發剿匪告湘、鄂、贛民眾書
作者:蔣中正
1930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南京——

一年以來,因討逆戰事迭興,所有軍隊,多調往前方作戰,後方駐軍因而單薄,於是共產匪徒,乃得乘機擾亂,居然蔓延三省。近數月來,兇燄更張,裹脅愈眾,竟敢攻陷省會,佔踞縣城,所過村邑,概遭血洗,男女老幼,盡被屠殺,焚掠資財,將達億萬,極人類所不忍為之罪惡,釀二百年來所未有之慘禍。又適因討逆戰事正當吃緊,一時不能調兵南下,致令共產匪徒,竟得苟延殘喘,言之痛心,思之髮指。今幸叛逆消滅,前方戰事已告結束,中央抽派各軍,合圍堵勦,本總司令亦親自出發,分巡三省,指揮督勦,並限令各單務於最短期內澈底肅清共匪,似此大軍雲集,四面痛剿,無論共匪如何兇頑,亦不難搗其巢穴,絕其根株。共匪假紅軍,曾號稱數萬,但其中被壓迫者居多,甘心為惡者實少,且子彈缺乏,給養無出,純以劫掠為生,而其劫掠之資財,亦多為其匪首所吞沒,一般匪徒,竟數月未得分文,加以東逃西竄,疲於奔命,陸續逃亡,為數不少,似此烏合流寇,一經大軍猛攻,自難抵抗;何況古今中外,決無殺人放火之匪黨能成大事,亦決無殘毒兇暴之惡徒能逃顯戮,此可以告慰我民眾者也。目前政府所應努力者,約有三事:一、此次勦匪不僅須撲滅大股,即零星小股,亦須澈底肅清,務期殲其渠魁,散其裹脅,絕其根株,不令其有死灰復燃之機會,以遺民眾之後患。二、三省民眾久遭共禍,死亡流離,家產蕩盡,救死不徨,何忍再加負擔,故所有勦匪各軍之餉項給養,本總司令業已通令各軍,概由中央發給,不准就地籌款。三、對於被禍最重各區,政府當酌量情形,設法撫卹,使劫後孑黎,藉維生存,徐圖恢復,即流亡散處於各地之難民,亦當使其能安返故鄉,重理舊業。民眾方面,亦有應行努力者:一、凡我民眾,均應切實信仰三民主義,擁護國民黨,不宜妄信邪說,為共產黨所煽動,更不宜貪圖小利,為共產匪徒所誘惑,庶免一旦失足,追悔無及,尤應一致奮起,與共產匪徒決一死戰。二、匪黨人數既多,當大軍圍勦之際,難免不有零星散匪漏網逃竄,擾害鄉村,民眾宜自行團結,嚴密組織,準備武力,共謀自衛,切不可自行退讓,冀求共匪之寬恕,須知共匪窮兇極惡,絕無仁義可言,我不殺賊,賊必殺我,不具與匪拚死之決心,即不能自求安全之生路,若各地民眾,均能聯合自衛,不惟散匪可以消滅,即整股共匪亦易根本剷除矣。三、共匪慘禍,既為我民眾切膚痛苦,對於勦匪軍隊即應盡力援助,或作嚮導,或報匪情,或供給種種便宜,使勦匪軍隊,得以順利進行,切勿坐觀成敗,漠不關心。總之,此等慘無人道之共匪,若再容其存在,不特為國家之大患,亦即政府之恥辱。本總司令忝負黨國重任,勦匪安民,原屬職責所在,共匪一日不殲滅,即本總司令之職責一日未盡;民眾一日未出水火,本總司令之心,亦一日不安。故討逆苦戰,雖甫告終,亦不敢稍辭勞瘁,爰特親自出發,分巡督勦,希望一般民眾,群起聯合,一面援助大軍,一面亟謀自衛,務於最短期內,澈底肅清匪共,使三省民眾,得以安居樂業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