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我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
作者:蒋中正
1938年10月31日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湖南南岳——

敌寇在鲁南会战以前,即已扬言进图武汉;迨犯豫失利,侵皖受阻,乃倾其海陆空军全力,沿江进犯,激战五月。我将士浴血奋斗,视死如归,民众同仇敌忾,踊跃效命,牺牲愈烈,精神益振,使敌军死亡超过前期作战一年以来之总数。敌人计无所施,乃不得不掩饰其失策,以发动华南之侵略,于是粤海告警,羊城遭燹。自兹抗战地区,扩及全国,战局形势,显有变迁。临此成败胜负转移之关键,特为我全国同胞概述抗战经过之事实,与将来之目标,重加阐明而申告之。

第一、吾同胞须认识当前战局之变化与武汉得失之关系。我国抗战根据,本不在沿江沿海浅狭交通之地带,乃在广大深长之内地,而西部诸省,尤为我抗战之策源地;此为长期抗战根本之方略,亦即我政府始终一贯之政策也。武汉地位,在过去十阅月抗战工作上之重要性,厥为掩护我西部建设之准备,与承接南北交通之运输。故保卫武汉军事,其主要意义原在于阻滞敌军西进,消耗敌军实力,准备后方交通,运积必要武器,迁移我东南与中部之工业,以进行西北西南之建设。盖唯西北西南交通经济建设之发展,始为长期抗战与建国工作坚实之基础;亦唯西北西南交通路线开辟完竣而后,我抗战实力及经济建设所需之物质始得充实,而供给无虞其缺乏。今者我中部工业及东南之人力物力,多已移植于西南诸省,西部之开发与交通建设,已达初步基础,此后抗战,乃可实施全面之战争,而不争区区之点线。同时我武汉外围五阅月之苦战恶斗,已予敌人以重大打击,而树立我民族复兴之自信心,与发扬我军攻守战斗再接再厉之新精神;故我守卫武汉之任务已毕,目的已达。且自敌人侵粤以后,粤汉交通既被截断,则武汉在一般局势上之重要性显已减轻。至就军事言之,武汉在战争上之价值,本不在其核心之一点,而实在其外围之全面;今我在武汉外围鄂豫皖赣主要之地区,远及敌人后方之鲁、辽、热、察、绥、苏、浙各干线,均已就持久作战之计画,配置适宜之根据与兵力,一切部署,悉已完成;如此不唯无需于武汉之核心,且在抗战之战略上言,亦不能斤斤于核心据点之保守,而反不注意于发展全面之实力。敌人用意,期在包围武汉,歼灭我主力,使我长期作战陷于困顿,以达其速战速决之目的。因此我军之方略在空间言,不能为狭小之核心而忘广大之外围;以时间言,不能为一时之得失,而忽久长之计。故决心放弃核心,而著重于全面之战争。兹因疏散人口,转移兵力,皆已完毕,作战部署,重新布置,既经完成,乃即自动放弃武汉核心之据点,而确保武汉四周外围之兵力,使我军作战,转入主动有利之 地。今后武汉虽已被敌人占领,亦将一无所用;然其消耗时间五阅月,死伤人数数十万,而其所得者,若非焦土,即为空城。继今以往,全面抗战,到处发展,真正战争,从新开始。而我军于进战退守,不惟毫无拘束,无所顾虑,且可处置自由,更能立于主动地位;敌人对于占领之地,不惟一无所得,且亦一无所有。往昔敌军,本已深陷泥淖,无以自拔,今后又复步步荆棘,其必葬身无地矣。吾同胞应知此次兵力之转移,不仅为我国积极进取转守为攻之转机,且为澈底抗战转败为胜之枢纽,决不可误认为战事之失利与退却;盖抗战军事胜负之关键,不在武汉一地之得失,而在保持我继续抗战持久之力量。

第二、愿吾同胞深切记取我抗战开始时早已决定之一贯的方针,从而益坚其自信。所谓一贯之方针者,一曰持久抗战,二曰全面战争,三曰争取主动。以上三义者,实为我克敌制胜之必要的因素,而实决定于抗战发动之初。年馀以来,一循此旨,未尝稍渝;自今以后,亦必本此意旨,贯彻始终。盖暴敌自九一八发动侵略,猖狂恣肆,野心日张,我中枢为保卫国家,已察知最后牺牲关头无可避免,故早已于西部奠立今日对敌持久抗战之基础。凡我同胞应知今日之抗战,即为完成建国永久之基础,又应知不经此次长期之抗战,决不能获得建国自由之时期。凡兹由统一而抗战而建国之一贯政策与必经之革命程序,早已确立于先,深信必能贯彻始终,以克底于成。吾同胞试重新检取中正日常之所言与所行,而与十六个月来战事经过相印证,即可了然于抗敌战事之特质,与我方决策之基点。在战事初发之时,中正在庐山讲演即谓“战事既起,唯有拼全民族之生命牺牲到底,再无中途停顿妥协之理”;又说明“战端一开,地无分南北,人不分老幼,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此即持久抗战与全面战争之说明也。去年双十节更明告我同胞:“此次抗战,非一年半载可了,必经非常之困苦与艰难,始可获得最后之胜利”;此犹恐我同胞当时未明战事必经长期与必发展至全面之意义,故具体指陈,以供全国之省察也。及后首都沦陷,人心震撼,中正又昭告同胞:“此次抗战,为国民革命过程中所必经,为被侵略民族对侵略者争取独立生存之战争,与通常交战国势均力敌者之战争,大异其趣。我之抗战,惟求我三民主义之实现,与国民革命之完成,故凭借不在武器与军备,而在强毅不屈之革命精神,与坚忍不拔之民族意识。”更复说明“战争成败之关键,系于主动被动成分之多寡,我之所以待敌者,即为久战不屈,使敌愈深入而愈陷于被动”。此则更就此次战争之特质,充分指明抗战到底,与争取主动之必然结果也。

夫唯我国在抗战之始,即决定持久抗战,故一时之进退变化,绝不能动摇我抗战之决心。唯其为全面战争,故战区之扩大,早为我国人所预料,任何城市之得失,绝不能影响于抗战之全局;亦正唯我之抗战为全面长期之战争,故必须力取主动而避免被动。敌我之利害与短长,正相悬殊;我唯能处处立主动地位,然后可以打击其速决之企图,消灭其宰割之妄念。以我土地之广,人民之众,物产之丰,战区面积愈大,我主动之地位愈坚,必使敌人之进退动止,依于我之战略而陷于被动地位,而我之攻守取舍,则绝不受制于敌。今后之军事行动,已不复如在上海、南京,作战时因于地形与其他关系而不得不受苦干被动之牵制,敌人无论如何进攻与封锁,皆不能动摇吾人主动之方略与战术,最后胜利,更可操券以俟。只须吾全国军民,共矢持久不屈之决心,执行全面攻击之战略,不馁不挠,戮力奋斗,则抗战弥久,精力弥充,战区愈广,敌力愈分,纵不问国际变化之如何,而敌人必以久战疲竭而覆败。盖中正前已言之,我国抗战,绝非如普通历史上两国交绥争雄图霸之战争,以我之抗战,在敌寇为欲根本吞并我国家与灭亡我民族,在我国则绝不能容许我国家民族之独立生存有丝毫之危害;故我之抗战,在主义上言,实为民族战争,由完成国民革命之使命而言,亦即为革命战争。革命战争者,非时间与空间所能限制,非财政经济交通上外来之阻难所得而限制,更非毒气与炸药等一切武器之怀疑与伤亡牺牲之惨重所得而限制。革命战争无时限,目的达到之日,始为战争之终结;革命战争无前方后方区域之限制,整个国境,随处皆得为我军之战场;革命战争不计较有形兵力之优劣,亦不畏牺牲挫折与伤亡之严重,更不因物质供给之缺乏而影响于作战,即令武器经济全无供给,海上交通全被封锁,而我三民主义之民族革命意识与精神,不断焕发,必可奋斗到底,以迄于成功。何况我军武器早已充备,交通断无阻绝之患耶?盖民族的国民革命之长期战争,未有不得到最后之胜利,此古今中外之历史如美如法如俄如土对侵略与压迫者之长期抗战,终能获得国家独立与民族自由之一日,即其明证也。而且于此次战争之过程中,益可证明敌寇侵略之暴力愈肆,吾人之抵抗力亦必愈强;战争中伤亡消耗愈大,而我新生力之发展,以及我创造力与建设力之恢复,亦必愈速。故我全国同胞,当此抗战转入重要关键之时,但须追忆我抗战开始时所定之方略,与我国府移驻重庆时之宣告,则决不因当前局势之变化,而动摇其对于抗战之信心;但须认清持久抗战与全面战争之真谛,则必能以更大努力承接战区扩大后之新局势,而益励其奋斗与决心。自今伊始,必须更哀戚、更悲壮、更踏实、更刻苦、更猛勇奋进,以致力于全面之战争,与抗战根据地之充实,而造成最后之胜利。语有之:“行百里者半九十”,最后之成功,必赖于最艰辛之努力与大无畏之奋斗。又曰:“宁为玉碎,毋为瓦全”,必须我人抱定最大之决心,而后整个民族,乃能得澈底之解放。国家存亡,抗战成败之关键,全系于此,愿与我全国同胞共勉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