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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軍退出武漢告全國國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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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軍退出武漢告全國國民書
作者:蔣中正
1938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湖南南嶽——

敵寇在魯南會戰以前,即已揚言進圖武漢;迨犯豫失利,侵皖受阻,乃傾其海陸空軍全力,沿江進犯,激戰五月。我將士浴血奮鬥,視死如歸,民眾同仇敵愾,踴躍效命,犧牲愈烈,精神益振,使敵軍死亡超過前期作戰一年以來之總數。敵人計無所施,乃不得不掩飾其失策,以發動華南之侵略,於是粵海告警,羊城遭燹。自茲抗戰地區,擴及全國,戰局形勢,顯有變遷。臨此成敗勝負轉移之關鍵,特為我全國同胞概述抗戰經過之事實,與將來之目標,重加闡明而申告之。

第一、吾同胞須認識當前戰局之變化與武漢得失之關係。我國抗戰根據,本不在沿江沿海淺狹交通之地帶,乃在廣大深長之內地,而西部諸省,尤為我抗戰之策源地;此為長期抗戰根本之方略,亦即我政府始終一貫之政策也。武漢地位,在過去十閱月抗戰工作上之重要性,厥為掩護我西部建設之準備,與承接南北交通之運輸。故保衛武漢軍事,其主要意義原在於阻滯敵軍西進,消耗敵軍實力,準備後方交通,運積必要武器,遷移我東南與中部之工業,以進行西北西南之建設。蓋唯西北西南交通經濟建設之發展,始為長期抗戰與建國工作堅實之基礎;亦唯西北西南交通路線開闢完竣而後,我抗戰實力及經濟建設所需之物質始得充實,而供給無虞其缺乏。今者我中部工業及東南之人力物力,多已移植於西南諸省,西部之開發與交通建設,已達初步基礎,此後抗戰,乃可實施全面之戰爭,而不爭區區之點線。同時我武漢外圍五閱月之苦戰惡鬥,已予敵人以重大打擊,而樹立我民族復興之自信心,與發揚我軍攻守戰鬥再接再厲之新精神;故我守衛武漢之任務已畢,目的已達。且自敵人侵粵以後,粵漢交通既被截斷,則武漢在一般局勢上之重要性顯已減輕。至就軍事言之,武漢在戰爭上之價值,本不在其核心之一點,而實在其外圍之全面;今我在武漢外圍鄂豫皖贛主要之地區,遠及敵人後方之魯、遼、熱、察、綏、蘇、浙各幹線,均已就持久作戰之計畫,配置適宜之根據與兵力,一切部署,悉已完成;如此不唯無需於武漢之核心,且在抗戰之戰略上言,亦不能斤斤於核心據點之保守,而反不注意於發展全面之實力。敵人用意,期在包圍武漢,殲滅我主力,使我長期作戰陷於困頓,以達其速戰速決之目的。因此我軍之方略在空間言,不能為狹小之核心而忘廣大之外圍;以時間言,不能為一時之得失,而忽久長之計。故決心放棄核心,而著重於全面之戰爭。茲因疏散人口,轉移兵力,皆已完畢,作戰部署,重新布置,既經完成,乃即自動放棄武漢核心之據點,而確保武漢四周外圍之兵力,使我軍作戰,轉入主動有利之 地。今後武漢雖已被敵人佔領,亦將一無所用;然其消耗時間五閱月,死傷人數數十萬,而其所得者,若非焦土,即為空城。繼今以往,全面抗戰,到處發展,真正戰爭,從新開始。而我軍於進戰退守,不惟毫無拘束,無所顧慮,且可處置自由,更能立於主動地位;敵人對於佔領之地,不惟一無所得,且亦一無所有。往昔敵軍,本已深陷泥淖,無以自拔,今後又復步步荊棘,其必葬身無地矣。吾同胞應知此次兵力之轉移,不僅為我國積極進取轉守為攻之轉機,且為澈底抗戰轉敗為勝之樞紐,決不可誤認為戰事之失利與退卻;蓋抗戰軍事勝負之關鍵,不在武漢一地之得失,而在保持我繼續抗戰持久之力量。

第二、願吾同胞深切記取我抗戰開始時早已決定之一貫的方針,從而益堅其自信。所謂一貫之方針者,一曰持久抗戰,二曰全面戰爭,三曰爭取主動。以上三義者,實為我克敵制勝之必要的因素,而實決定於抗戰發動之初。年餘以來,一循此旨,未嘗稍渝;自今以後,亦必本此意旨,貫徹始終。蓋暴敵自九一八發動侵略,猖狂恣肆,野心日張,我中樞為保衛國家,已察知最後犧牲關頭無可避免,故早已於西部奠立今日對敵持久抗戰之基礎。凡我同胞應知今日之抗戰,即為完成建國永久之基礎,又應知不經此次長期之抗戰,決不能獲得建國自由之時期。凡茲由統一而抗戰而建國之一貫政策與必經之革命程序,早已確立於先,深信必能貫徹始終,以克底於成。吾同胞試重新檢取中正日常之所言與所行,而與十六個月來戰事經過相印證,即可瞭然於抗敵戰事之特質,與我方決策之基點。在戰事初發之時,中正在廬山講演即謂「戰事既起,唯有拚全民族之生命犧牲到底,再無中途停頓妥協之理」;又說明「戰端一開,地無分南北,人不分老幼,皆應抱定犧牲一切之決心」,此即持久抗戰與全面戰爭之說明也。去年雙十節更明告我同胞:「此次抗戰,非一年半載可了,必經非常之困苦與艱難,始可獲得最後之勝利」;此猶恐我同胞當時未明戰事必經長期與必發展至全面之意義,故具體指陳,以供全國之省察也。及後首都淪陷,人心震撼,中正又昭告同胞:「此次抗戰,為國民革命過程中所必經,為被侵略民族對侵略者爭取獨立生存之戰爭,與通常交戰國勢均力敵者之戰爭,大異其趣。我之抗戰,惟求我三民主義之實現,與國民革命之完成,故憑藉不在武器與軍備,而在強毅不屈之革命精神,與堅忍不拔之民族意識。」更復說明「戰爭成敗之關鍵,繫於主動被動成分之多寡,我之所以待敵者,即為久戰不屈,使敵愈深入而愈陷於被動」。此則更就此次戰爭之特質,充分指明抗戰到底,與爭取主動之必然結果也。

夫唯我國在抗戰之始,即決定持久抗戰,故一時之進退變化,絕不能動搖我抗戰之決心。唯其為全面戰爭,故戰區之擴大,早為我國人所預料,任何城市之得失,絕不能影響於抗戰之全局;亦正唯我之抗戰為全面長期之戰爭,故必須力取主動而避免被動。敵我之利害與短長,正相懸殊;我唯能處處立主動地位,然後可以打擊其速決之企圖,消滅其宰割之妄念。以我土地之廣,人民之眾,物產之豐,戰區面積愈大,我主動之地位愈堅,必使敵人之進退動止,依於我之戰略而陷於被動地位,而我之攻守取捨,則絕不受制於敵。今後之軍事行動,已不復如在上海、南京,作戰時因於地形與其他關係而不得不受苦幹被動之牽制,敵人無論如何進攻與封鎖,皆不能動搖吾人主動之方略與戰術,最後勝利,更可操券以俟。只須吾全國軍民,共矢持久不屈之決心,執行全面攻擊之戰略,不餒不撓,戮力奮鬥,則抗戰彌久,精力彌充,戰區愈廣,敵力愈分,縱不問國際變化之如何,而敵人必以久戰疲竭而覆敗。蓋中正前已言之,我國抗戰,絕非如普通歷史上兩國交綏爭雄圖霸之戰爭,以我之抗戰,在敵寇為欲根本吞併我國家與滅亡我民族,在我國則絕不能容許我國家民族之獨立生存有絲毫之危害;故我之抗戰,在主義上言,實為民族戰爭,由完成國民革命之使命而言,亦即為革命戰爭。革命戰爭者,非時間與空間所能限制,非財政經濟交通上外來之阻難所得而限制,更非毒氣與炸藥等一切武器之懷疑與傷亡犧牲之慘重所得而限制。革命戰爭無時限,目的達到之日,始為戰爭之終結;革命戰爭無前方後方區域之限制,整個國境,隨處皆得為我軍之戰場;革命戰爭不計較有形兵力之優劣,亦不畏犧牲挫折與傷亡之嚴重,更不因物質供給之缺乏而影響於作戰,即令武器經濟全無供給,海上交通全被封鎖,而我三民主義之民族革命意識與精神,不斷煥發,必可奮鬥到底,以迄於成功。何況我軍武器早已充備,交通斷無阻絕之患耶?蓋民族的國民革命之長期戰爭,未有不得到最後之勝利,此古今中外之歷史如美如法如俄如土對侵略與壓迫者之長期抗戰,終能獲得國家獨立與民族自由之一日,即其明證也。而且於此次戰爭之過程中,益可證明敵寇侵略之暴力愈肆,吾人之抵抗力亦必愈強;戰爭中傷亡消耗愈大,而我新生力之發展,以及我創造力與建設力之恢復,亦必愈速。故我全國同胞,當此抗戰轉入重要關鍵之時,但須追憶我抗戰開始時所定之方略,與我國府移駐重慶時之宣告,則決不因當前局勢之變化,而動搖其對於抗戰之信心;但須認清持久抗戰與全面戰爭之真諦,則必能以更大努力承接戰區擴大後之新局勢,而益勵其奮鬥與決心。自今伊始,必須更哀戚、更悲壯、更踏實、更刻苦、更猛勇奮進,以致力於全面之戰爭,與抗戰根據地之充實,而造成最後之勝利。語有之:「行百里者半九十」,最後之成功,必賴於最艱辛之努力與大無畏之奮鬥。又曰:「寧為玉碎,毋為瓦全」,必須我人抱定最大之決心,而後整個民族,乃能得澈底之解放。國家存亡,抗戰成敗之關鍵,全繫於此,願與我全國同胞共勉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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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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