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大元帅逝世哀告全军
外观
为 大元帅逝世哀告全军 作者:蒋中正 1925年3月27日 |
——中华民国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 顷接大本营留守胡电开:“得京电,我 大元帅痛于本月十二日九时三十分,在京逝世”云。呜呼!我 大元帅毕生为主义奋斗,三民主义实为我 大元帅之第二生命,祇求主义实行,则我 大元帅虽死犹生。此后继志述事,惟赖我军将士任之。呜呼!国步艰难,民生凋敝,至于此极。我军将士,应知我 大元帅既薨之后,本军救国救民之责任更重,所期万众一心,努力奋斗,铲除军阀与帝国主义者之势力,实行三民主义,期慰我 大元帅之幽灵。现在东江叛逆之主力,为我击破,而馀氛未靖,逆首未得,本军职在杀贼,更须鼓勇直前,消灭残孽,湔雪党耻,竭尽党军责任,庶几 大元帅得以瞑目于九原,而我军将士亦得不负我 大元帅训练党军,培植将士,实行主义,继续生命之至意。望各共勉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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