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察绥巡阅使军务处奉谕严加防范激烈分子活动致秘书处查照饬属严加防范函
外观
热察绥巡阅使遵令严加防范工党活动函 中华民国 热察绥巡阅使公署军务处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5月22日 1923年5月22日 |
径启者:
顷奉巡帅交下大总统军事处函一件。内称:
顷奉大总统交下密探报告一件。内称:
一昨日工党在沪上天后官开会,由徐锡麟主席,英捕房事前曾往禁止,由汪兆铭奔走护军使署并疏通捕房,谓中英国交谊,劳工系请求民权演说,并无轨外行动,何使电话准其开会。到者约三百馀人,注重五七运动,宗旨秘密传布,与报纸所载演说完全不同。闻其主义仍希运动工人推翻资本家,联络青年会、少年宣传团,一力宣传劳工制度,以期全国一致为大规模之示威举动。二苏俄欲发展远东劳农主义,早已与孙文携手,刻有决定汇巨款接济劳工捣乱,各派以上海为全国传播之总机关。现孙文党徒陈独秀、汪精卫已著手进行,实含妨害大局,扰乱长江之计划。内地各省代其宣传者大半皆系青年会、教育界激烈份子。其办法则假工人同乐会或用幻灯影戏令人不疑,防不胜防等语。并奉谕严加防范等因。除分函外,相应特达,即希查照等因。并奉批分函各署等批。奉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贵处,即希查照饬属严加防范为荷。此致
秘书处
热察绥巡阅使公署军务处启
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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