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察綏巡閱使軍務處奉諭嚴加防範激烈分子活動致秘書處查照飭屬嚴加防範函
外觀
熱察綏巡閱使遵令嚴加防範工黨活動函 中華民國 熱察綏巡閱使公署軍務處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5月22日 1923年5月22日 |
徑啟者:
頃奉巡帥交下大總統軍事處函一件。內稱:
頃奉大總統交下密探報告一件。內稱:
一昨日工黨在滬上天后官開會,由徐錫麟主席,英捕房事前曾往禁止,由汪兆銘奔走護軍使署並疏通捕房,謂中英國交誼,勞工系請求民權演說,並無軌外行動,何使電話准其開會。到者約三百餘人,注重五七運動,宗旨秘密傳布,與報紙所載演說完全不同。聞其主義仍希運動工人推翻資本家,聯絡青年會、少年宣傳團,一力宣傳勞工制度,以期全國一致為大規模之示威舉動。二蘇俄欲發展遠東勞農主義,早已與孫文攜手,刻有決定匯巨款接濟勞工搗亂,各派以上海為全國傳播之總機關。現孫文黨徒陳獨秀、汪精衛已著手進行,實含妨害大局,擾亂長江之計劃。內地各省代其宣傳者大半皆系青年會、教育界激烈份子。其辦法則假工人同樂會或用幻燈影戲令人不疑,防不勝防等語。並奉諭嚴加防範等因。除分函外,相應特達,即希查照等因。並奉批分函各署等批。奉此。除分函外,相應函達貴處,即希查照飭屬嚴加防範為荷。此致
秘書處
熱察綏巡閱使公署軍務處啟
五月二十二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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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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