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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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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 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底训令
法行字第八号
制定机关:华北人民政府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4月1日于北平市
发布机关: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
发布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出版的《华北人民政府法令𢑥编》第一集
为通报重大案件量刑标准
本作品收录于《华北人民政府法令𢑥编

按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华北印刷厂印刷、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出版的《华北人民政府法令𢑥编第一集第181页录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法令𢑥编》开头,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在五月所作的《前言》中的第四点,“本编汇辑之各项法令,曽经各有关部门分别审阅后,才付印。但舛误之处,仍恐难免,尚望各级政府多提意见,以便今后续编时知所改进。”参见中国政府网刊登的第四十四集:华北人民政府结束工作,1949年10月31日华北人民政府结束,停止办公,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移交,所辖五省二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属,以所属有关各机构为基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相关机构。

法 行 字 第 八 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一日



令各级政府

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等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

不要以为国民党法律,也有些似乎是保护人民的条文,因而也就值得留恋。要知道国民党统治阶级和世界各国资产阶级一样,为着缓和劳动人民的反抗,不能不假装“公正”,掩蔽其阶级专政的实质,这是老虎的笑脸,其笑脸是为着吃人。

不要以为新法律尚不完全,旧法律不妨暂时应用。要知道这是阶级革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枷锁的持有者——国民党的反动政权也即将完全打垮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拾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的头上吗?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甚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澈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硏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应该肯定,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祇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

旧的必须澈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长成。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对国民党的阶级统治的痛恨一样,而以蔑视与批判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硏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此令后,须深入讨论,幷将讨论结果及意见报府,如有疑问,本府当予以解答。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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