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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军中国战区最高统帅授予日军投降第一号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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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军中国战区最高统帅授予日军投降第一号备忘录
作者:蒋中正
1945年8月21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日军驻华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遵派之乞降专使总参谋副长今井武夫等飞抵芷江,当由陆军总部参谋长萧毅肃召晤,并代表何应钦总司令授予第一号备忘录,其中指示关于我方受降之主要规定,计有:“(一)本人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蒋中正之命令,接收在中华民国(辽宁、吉林、黑龙江除外)台湾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地区内,日本高级指挥官及全部陆海第空军与其辅助部队之投降。(二)日本驻华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应自接受备忘录之时起,立即执行本总司令之一切规定。在台湾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军,亦同此规定,并应由冈村宁次负责指挥该项日军之投降。(三)冈村宁次应下达之必要命令:(1)对本总司令所辖地区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2)对本总司令所辖地区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立即就各现在驻地及指定地点,静待命令。凡非 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部队指挥官,日本陆海空军不得向其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资。(3)对本总司令所辖地区内所有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武器、弹药、航空器、船舰、商船、车辆,及一切交通通讯工具、飞机场、海港、码头、工厂、仓库、物资,与一切建筑物暨军事设施,以及文献、档案、情报资料等,应立即妥为保存,不得移动,并应绝对保持完好状态,由冈村宁次负其全责,听候本总司令派员接收。(4)对本总司令所辖地区内,所有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各就现驻地,负责维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 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部队及负责长官到达接收为止;在此期间内绝对不得将行政机关移交非 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员。(5)本总司令所辖地区内,同盟国被俘人员及被扣官民,应立即恢复自由,并充分供给其衣食住行及医药等,并准备遵照本总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点。(四)为监视日军执行本总司令之一切命令起见,特派本部副参谋长冷欣中将,先到南京设立本总司令前进指挥所,凡冷欣中将所要求之事项,应迅速照办。(五)冈村宁次应亲向本总司令接受有关日本陆海空军投降实施之正式手续及 蒋委员长之命令,其时间及地点,俟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将军接受日本总投降后,另行通知。”

   此外,又交付中國戰區受降地區劃分及其受降之我方軍事長官名單。其中計開:「(一)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接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二)第二方面軍司令官張發奎,接收廣州、香港、雷州半島、海南島,(三)第七戰區司令長官余漢謀,接收曲江、潮洲、汕頭。(四)第四方面軍司令官王耀武,接收長沙、衡陽、岳陽。(五)第九戰區司令長官薛岳,接收南昌、九江。(六)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接收杭州、金華、寧波、廈門等處。(七)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湯恩伯,接收南京、上海。(八)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孫蔚如,接收武漢、宜昌、沙市。(九)第十戰區司令長官李品仙,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十)第十一戰區司令長官孫連仲,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十一)第十一戰區副司令長官李延年,接收青島、濟南、德州。(十二)第一戰區司令長官胡宗南,接收洛陽。(十三)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閻錫山,接收山西省。(十四)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傅作義,接收熱河、察哈爾、綏遠。(十五)第五戰區司令長官劉峙,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十六)臺灣接收人員,另行派定。(其後經派定陳儀接收)。」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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