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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授予日軍投降第一號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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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授予日軍投降第一號備忘錄
作者:蔣中正
1945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日軍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遵派之乞降專使總參謀副長今井武夫等飛抵芷江,當由陸軍總部參謀長蕭毅肅召晤,並代表何應欽總司令授予第一號備忘錄,其中指示關於我方受降之主要規定,計有:「(一)本人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 蔣中正之命令,接收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外)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第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二)日本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應自接受備忘錄之時起,立即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規定。在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軍,亦同此規定,並應由岡村寧次負責指揮該項日軍之投降。(三)岡村寧次應下達之必要命令:(1)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動。(2)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就各現在駐地及指定地點,靜待命令。凡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指揮官,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其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區與交出任何物資。(3)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武器、彈藥、航空器、船艦、商船、車輛,及一切交通通訊工具、飛機場、海港、碼頭、工廠、倉庫、物資,與一切建築物暨軍事設施,以及文獻、檔案、情報資料等,應立即妥為保存,不得移動,並應絕對保持完好狀態,由岡村寧次負其全責,聽候本總司令派員接收。(4)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各就現駐地,負責維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及負責長官到達接收為止;在此期間內絕對不得將行政機關移交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員。(5)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同盟國被俘人員及被扣官民,應立即恢復自由,並充分供給其衣食住行及醫藥等,並準備遵照本總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點。(四)為監視日軍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命令起見,特派本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先到南京設立本總司令前進指揮所,凡冷欣中將所要求之事項,應迅速照辦。(五)岡村寧次應親向本總司令接受有關日本陸海空軍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及 蔣委員長之命令,其時間及地點,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接受日本總投降後,另行通知。」

   此外,又交付中國戰區受降地區劃分及其受降之我方軍事長官名單。其中計開:「(一)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接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二)第二方面軍司令官張發奎,接收廣州、香港、雷州半島、海南島,(三)第七戰區司令長官余漢謀,接收曲江、潮洲、汕頭。(四)第四方面軍司令官王耀武,接收長沙、衡陽、岳陽。(五)第九戰區司令長官薛岳,接收南昌、九江。(六)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接收杭州、金華、寧波、廈門等處。(七)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湯恩伯,接收南京、上海。(八)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孫蔚如,接收武漢、宜昌、沙市。(九)第十戰區司令長官李品仙,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十)第十一戰區司令長官孫連仲,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十一)第十一戰區副司令長官李延年,接收青島、濟南、德州。(十二)第一戰區司令長官胡宗南,接收洛陽。(十三)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閻錫山,接收山西省。(十四)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傅作義,接收熱河、察哈爾、綏遠。(十五)第五戰區司令長官劉峙,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十六)臺灣接收人員,另行派定。(其後經派定陳儀接收)。」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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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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