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鲁豫巡阅使参谋处为解散长辛店工会致军法处查照迅速办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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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散长辛店工会迅速办理函
中华民国直鲁豫巡阅使参谋处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2月10日
1923年2月10日

径启者:

顷奉大帅交下陆军第十四混成旅时旅长全胜等快邮齐电,报告解散长辛店工会办情形。奉批通知沿京汉路各师旅一体遵照办理等因。奉此。除已分电各师、旅并由敝处函知保定警察厅、宪兵司令部外,相应照抄原电函达贵处,即希查照迅速办理,并请会衔出示布告,以维路政而息刁风,实为公便。此致

军法处

附抄件

参谋处启

中华民国十二年二月四日


附:

保定曹大帅钧鉴:

阳邮代电,谅蒙钩鉴。长辛店绅商学界对于该处工人罢工聚众,肆意捣乱,断绝交通,害及商旅,不顾国家之损失,甘为奸人之利用,商民向之有切肤之痛,自应筹拟相当对待,先向该工人等行最后之忠告,劝其回厂作工,恢复交通,如不见纳,惟有联合商家停止售给罢工工人日用饮食物品,且既与路局脱离关系,即系无业游民,凡其家属住房,限令腾出,不准逗留,以防滋生事端。经众议决分途逐户剀切劝告,现此间三千馀众工人业已悔悟,情愿上工。职等当与各警绅商学界及路局职员等为防将来计,即与该工人等决定数条如次:

(一)每一工人出具甘结妥保及永不罢工之悔过书,呈与当局转送路局备案。并脱离工会,各缴工会俱乐部之徽章宣告出具;

(二)长辛店工会俱乐部既系与路局捣乱之机关,自应将该会一切文卷书札,由在会责任之工人一律汇齐缴销;

(三)工会俱乐部所有家俱物品、地方警察、铁路巡警按单封收;

(四)在会工人脱离工会后,遇有奸人威吓暗杀情事,则本地及沿路军警妥实保护,严惩不法;

(五)悔过上工之工人,统限本月八日一律回厂作工,路局不究既往,待观后效。

以上五条出示布告后,刻下邀照布告回厂者约二千馀名,待及今晚定可一律完事,除据情函达京汉铁路局赵局长外,特此电禀。

旅长时全胜、统带张国庆叩。齐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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