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魯豫巡閱使參謀處為解散長辛店工會致軍法處查照迅速辦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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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散長辛店工會迅速辦理函
中華民國直魯豫巡閱使參謀處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2月10日
1923年2月10日

徑啟者:

頃奉大帥交下陸軍第十四混成旅時旅長全勝等快郵齊電,報告解散長辛店工會辦情形。奉批通知沿京漢路各師旅一體遵照辦理等因。奉此。除已分電各師、旅并由敝處函知保定警察廳、憲兵司令部外,相應照抄原電函達貴處,即希查照迅速辦理,並請會銜出示佈告,以維路政而息刁風,實為公便。此致

軍法處

附抄件

參謀處啟

中華民國十二年二月四日


附:

保定曹大帥鈞鑒:

陽郵代電,諒蒙鈎鑒。長辛店紳商學界對於該處工人罷工聚眾,肆意搗亂,斷絕交通,害及商旅,不顧國家之損失,甘為奸人之利用,商民向之有切膚之痛,自應籌擬相當對待,先向該工人等行最後之忠告,勸其回廠作工,恢復交通,如不見納,惟有聯合商家停止售給罷工工人日用飲食物品,且既與路局脫離關系,即系無業游民,凡其家屬住房,限令騰出,不准逗留,以防滋生事端。經眾議決分途逐戶剴切勸告,現此間三千餘眾工人業已悔悟,情願上工。職等當與各警紳商學界及路局職員等為防將來計,即與該工人等決定數條如次:

(一)每一工人出具甘結妥保及永不罷工之悔過書,呈與當局轉送路局備案。並脫離工會,各繳工會俱樂部之徽章宣告出具;

(二)長辛店工會俱樂部既系與路局搗亂之機關,自應將該會一切文卷書札,由在會責任之工人一律匯齊繳銷;

(三)工會俱樂部所有家俱物品、地方警察、鐵路巡警按單封收;

(四)在會工人脫離工會後,遇有奸人威嚇暗殺情事,則本地及沿路軍警妥實保護,嚴懲不法;

(五)悔過上工之工人,統限本月八日一律回廠作工,路局不究既往,待觀後效。

以上五條出示佈告後,刻下邀照佈告回廠者約二千餘名,待及今晚定可一律完事,除據情函達京漢鐵路局趙局長外,特此電稟。

旅長時全勝、統帶張國慶叩。齊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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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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