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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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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4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4年7月1日
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5年)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 (民国14年7月1日)

国民政府公报第1号第6至7版

中华民国 14 年 7 月 1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4 年 7 月 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1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1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16 年 7 月 8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16 年 7 月 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16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16 年 10 月 2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17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17 年 4 月 2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19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3 月 7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20 年 3 月 23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28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3 月 21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5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8589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

  省政府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各厅组成之。

第三条

  省政府各厅各设厅长一人,联合组省务会议,并举一人为主席,各厅长至少每月一次以书面报告其职务经过于省务会议。

第四条

  关于省行政之命令经省务会议决定之后,由主席及主管厅长署名,以省政府名义公布之。

第五条

  省政府于不抵触国民政府命令之范围内,得发布省单行规程。

第六条

  省政府得任免荐任官吏,各厅长得任免委任官吏。
  省政府认省内官吏之命令为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妨害公益时,得停止或撤消之。

第七条

  省政府设秘书处,承省政府命令,掌理秘书事务。

第八条

  省政府之各厅官制另定之。

第九条

  省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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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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