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对皇帝令
外观
禁止反对皇帝令 袁世凯 中华民国4年(1915年)12月13日 |
前清逊位,民国成立,予以薄德,受国民之付托,揽统治之大权,惟以救国救民为志愿。忧勤惕厉,四载于兹,每念时艰,疚惭何极!近以国民趋向君宪,厌弃共和,本惩前毖后之心,为长治久安之计。迫切呼吁,文电纷陈,佥请改定国体,官吏将士,同此悃忱。举国一心,势不可遏。予以原有之地位,应有维持国体之责,一再置辞,人之不谅,旋经代行立法院议定,由国民代表大会解决国体,各省区国民代表一致赞成君主立宪。我国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予又何敢执己见而拂民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往籍所垂,于顺天逆天之故,致戒甚严。天不可见,见于民心。断非藐藐之躬,所能强抑。外征大势,内审素怀,事与愿殊,异常悚惧。从民意则才不足以任重,违民意则理不足以服人,因应胥穷,旁皇竟日。深维好恶同民之义,环顾黎元望治之殷,务策安全,用奠区宇,因思宵小佥壬,何代蔑有,好乱之徒,谋少数党派之私权,背全体国民之公意。或造言煽惑,或勾结为奸,甘为同国之公敌,同种之莠民。在国为逆贼,在家为败子。蠹国祸家,众所共弃。国纪具在,势难姑容。予惟有执法以绳,免害良善。著各省文武官吏剀切晓谕,严密访查,毋稍疏忽,特此通谕知之。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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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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