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对皇帝令
外观
禁止反对皇帝令 袁世凱 中華民國4年(1915年)12月13日 |
前淸遜位,民國成立,予以薄德,受國民之付託,攬統治之大權,惟以救國救民為志願。憂勤惕厲,四載於茲,每念時艱,疚慚何極!近以國民趨嚮君憲,厭棄共和,本懲前毖後之心,為長治久安之計。迫切呼籲,文電紛陳,僉請改定國體,官吏將士,同此悃忱。舉國一心,勢不可遏。予以原有之地位,應有維持國體之責,一再置辭,人之不諒,旋經代行立法院議定,由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各省區國民代表一致贊成君主立憲。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予又何敢執己見而拂民心。「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往籍所垂,於順天逆天之故,致戒甚嚴。天不可見,見於民心。斷非藐藐之躬,所能強抑。外徵大勢,內審素懷,事與願殊,異常悚懼。從民意則才不足以任重,違民意則理不足以服人,因應胥窮,旁皇竟日。深維好惡同民之義,環顧黎元望治之殷,務策安全,用奠區宇,因思宵小僉壬,何代蔑有,好亂之徒,謀少數黨派之私權,背全體國民之公意。或造言煽惑,或勾結為奸,甘為同國之公敵,同種之莠民。在國為逆賊,在家為敗子。蠹國禍家,衆所共棄。國紀具在,勢難姑容。予惟有執法以繩,免害良善。著各省文武官吏剴切曉諭,嚴密訪查,毋稍疏忽,特此通諭知之。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