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军务督理孙传芳为闽省取缔排货风潮陈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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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电
中华民国 福建军务督理孙传芳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5月
1923年5月
第二则陈电与福建军务帮办王永泉、福建省长萨镇冰合函
五月二十二日密电

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内务总长钧鉴:

新密。排货风潮举国若狂,虽属爱国至诚,时切越轨之虞,况闻省当军事之后,护持地方安宁,更未敢一夕戎懈事。前早经会同省长令饬警务处严加防范,毋任疏虞。所幸取缔得力,尚无轨外举动,亦无侵害日人情形。现在地方秩序安静如恒。传芳仍随时督饬加意保卫,藉事预防而睦邦交。谨电陈闻,请释廑系。此覆。

孙传芳叩。养。


五月二十五日密电

北京分送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内务总长钧鉴:

新密。筱电敬悉。闽省学生日前向各商店检查日货。传芳等当以此等行为亟应预先取缔,免致此后或牵动国际交涉。业经会衔令饬省会警察厅严密制止。钧电所云辱捐害日人及闯入领事馆各节,闽省纯无其事。违此电覆。即希查照。

传芳、永泉、镇冰。有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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