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民国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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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84年7月12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7月12日
1995年8月9日
公布于民国84年8月9日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5891 号令
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中华民国 74 年 6 月 18 日 制定26条
中华民国 74 年 6 月 28 日公布1.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3163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7 月 12 日 修正前[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84 年 8 月 9 日公布2.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5891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26 条
(原名称: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新名称: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 3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189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895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除第 6、7 条有关附设专科部之规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为使用视听传播媒介方式办理成人进修及继续教育,依大学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

第三条

  空中大学分为国立及省(市)立。国立者由教育部审查全国情形设立之,省(市)立者由省(市)政府报请教育部核准设立之。

第四条

  空中大学采用多元传播媒体实施教学,并辅以面授、书面辅导及其他适当教学方式施教。

第五条

  空中大学学生,分为全修生及选修生,均不得申请兵役缓征或尽后召集。

第六条

  全修生具有学籍,须年满二十岁,曾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经公开招生录取者始得入学。
  全修生每学年招生名额,应报请教育部核定。
  选修生修满四十学分成绩及格者,视为其有第一项之同等学力。

第七条

  选修生不限学历,年满十八岁得登记选修。

第八条

  空中大学分设学系,并得视需要于学系之上设立研究所。
  前项系、所之设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空中大学得报经教育部核定,附设空中专科进修补习学校。

第九条

  空中大学采学分制。
  全修生毕业应修学分总数,应不低于一般大学最低应修学分总数,并由空中大学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十条

  空中大学必修科目名称及学分数,由空中大学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十一条

  空中大学为办理推广教育,得开设有关生活知能之实用课程供民众修读。

第十二条

  空中大学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不予补考。
  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由空中大学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十三条

  全修生修满规定学分总数,经考核成绩及格,由空中大学发给毕业证书,并依学位授予法规定授予学位。未修满规定学分总数者,得就成绩及格之科目,发给学分证明书。

第十四条

  选修生修毕所习科目,成绩及格者,发给学分证明书。其经公开招生录取为全修生时,已取得学分之科目免予修习。

第十五条

  空中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其产生方式依大学法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空中大学设下列各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教务处:注册、课务、教材编撰及资料处理事项。
  二、教学媒体处:教学设计与教学媒体之规划、发展、制作及传送事项。
  三、辅导处:各学习指导中心之联系、协调及学生辅导事项。
  四、研究处:教学改进、教学节目制作及教材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秘书处:计画、公共关系、教材出版、发行、事务、文书及不属其他各处之事项。
  前项各处得分组办事。
  空中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设图书馆、各种研究中心、电子计算机中心及其他单位;其办法由学校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七条

  空中大学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空中大学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十九条

  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授兼任;其馀各处均置处长一人,除秘书处处长由校长聘任外,其馀均由校长聘请专任教授兼任。

第二十条

  空中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校务会议有关事项,依大学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空中大学教师之分级及聘任,依大学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空中大学得设各地区学习指导中心,置专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负责各该中心有关事宜;并置职员若干人,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各地区学习指导中心除由空中大学聘请专任或兼任教师担任教学外,并得聘请专任或兼任导师若干人,负责有关学生课业指导及生活辅导事宜。

第二十三条

  空中大学各地区学习指导中心应依需要备置教室、视听室、图书室、辅导室、实验或实习设备及其他必要之教学设施。
  各级公立学校于不妨碍其本校教学、研究或正常运作情形下,应提供空中大学所需之空间及设施。

第二十四条

  空中大学组织规程,由各大学订定,并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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