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民大会开幕辞
第一届国民大会开幕辞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 1948年3月29日 |
1948年第一届国民大会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对大会开幕致词 |
各位代表:
今天我们第一届国民大会开会,各位来自各地,受著全国选民的付托,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这是我们中华民国实行民主宪政的开始,也是国父领导的国民革命五十馀年牺牲奋斗以求达到的目标,今天的盛会,不仅是中华民国建国史上的一件大事,真是我们中国有史以来划时代的一件大事,中正得以参加这一个神圣庄严的庆典,深感无限的欣慰。
国民革命的目的,在拯救中国的危亡,求得中国的自由平等,建设中国为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也就是今天各位代表共同的责任,国父尝言 “所谓民国者,不务民国之名,当务主权在民之实”,国父又言,“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为要彻底实现这个伟大的理想,所以有建国大纲的订立,唤起全国国民来共同奋斗,但是民国成立卅七年来,内忧外患分起迭乘,其初有帝制馀孽,北洋军阀的窃国,随后有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到了抗战胜利,又遭遇了蓄意颠覆民国实行暴民专政的共匪叛乱,这些反动势力,无不是出其全力来阻碍我们民主宪政的实施,我们的一部革命建国史,可说是充满了困苦艰难的牺牲奋斗史,我们去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可以说是血泪凝成的结晶,我们在过去已往冲破了层层的阻力,克服了种种的困难,来产生这一部宪法,我们在今后更必须珍视宪法的价值,芟除民生的障碍,保障宪政的成功。
世界各国的宪政,无不是逐渐发展,逐渐改进,逐渐充实,而达到完全的境界,宪法不重在条文的美好,而重在圆满的实行,我们中华民国的宪法,主要的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是人民的权利义务,第二是国家的政治组织,第三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这三部分也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内容,唯有人民有行使政权的能力和习惯,能了解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可贵,能善尽国民对于国家的义务,而后国家基础得有确实的保障,国家乃始成为人民所有的国家,唯有人民与政府之间,建立起密切圆满的关系,使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共同遵循宪法的轨辙,而后国家的政治组织,乃能发挥他应有的功能,成为推进国策的工具,也唯有依照全体人民与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订定基本国策,而后全国人民乃能努力追求共同的理想,以求取进步与繁荣,这三大部分,实在是密切相关的,而不可分的,世界各国的宪政发展史,证明了政治的民主离不开国家的独立,也离不开人民的幸福,就我们中国来说,民权主义的基础在于民族,民权主义的目的在于民生,中国一部民生运动史,是首先争取国家民族的独立平等;而终极的归趋,则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充裕人民的生活,各位如果把握了这个要点,来体认我国宪政的前途,就可发现我们行宪以后的政治措施,必须以实行基本国策为目标,必须以增进全体人民的生活为前提,亦必须以保障民族生存与巩固国家基础为前提。
依照国父建国大纲的规定,宪法颁布以后,举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但是我们今天的行宪,就经济建设来说,就社会建设来说,就文化教育的建设来说,只能说建国工作从此有基本国策为准绳,可以作更进一步的努力,还不能说是建国已告成功,各位代表选民,来自各地,必能认清我们建国最大的障碍是什么,我们民主宪政最大的障碍是什么,自从抗战胜利,我们就努力于复原和建设,而共匪则到处破坏,到处阻挠,我们同时积极准备召开国民大会和制宪的工作,而共匪则始而牵制,继而据绝,终至公开叛乱,到了去年我们颁布宪法以后,共匪更认为中国一旦实行了民主宪政,他就无法实行其出卖国家危害民族的所谓阶级专政,于是他悍然反对宪法,反对行宪的国民大会,他甘心作民主的敌人,作国家的敌人,而展开更为疯狂的武装叛变,更凶残的屠戮毁灭,我们今天开始行宪,要为国家策久远的安全,而共匪所要的是混乱,我们要保障人民的生活和民族的生存,而共匪所要制造的是饥饿贫穷与灭亡,因此我认为今天国家和人民,戡乱与行宪应该同等重视,我们不因戡乱而延缓宪政的实施,反之,我们正因为要保障宪政的成功,不能不悉力戡乱以铲除这个建国的障碍与民主的敌人。各位代表们省察国家现实的形势,定必有同样深刻的认识。
这次国民大会是行宪的第一届大会,宪法甫告施行,利弊得失之所在,还没有具体的经验可供修改的参考,因之,大会的使命,只是行使选举权,以完成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依据我们宪法的精神,宪政政府的职责,在保障人民自由,执行基本国策,其最重大的任务,尤在于维护我民主共和国体,保持国家主权,恢复领土完整,代表诸君在大会中行使职权,每一代表所投神圣的一票,都是代表我中华民国国民,把保障人民自由执行基本国策的责任,以及维护民主共和国体,保持国家主权的责任,交托于宪政政府,同时也就是要把铲除民主障碍消弭建国阻力的责任交托于宪政政府,今天的戡乱,乃是民主宪政对暴民专政的战争,也就是救国对卖国,救民对害民的战争,处在这样严重的时机,又值行宪开始的时候,全国人民与宪政政府的责任,都是特别的重大,深望代表诸君,体念国家与人民真正的需要,忠实表达人民的意志,郑重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为宪政开始树立良好的规模,谨祝大会成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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