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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民大會開幕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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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民大會開幕辭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1948年3月29日
1948年第一屆國民大會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對大會開幕致詞

各位代表:

今天我們第一屆國民大會開會,各位來自各地,受著全國選民的付託,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這是我們中華民國實行民主憲政的開始,也是國父領導的國民革命五十餘年犧牲奮鬥以求達到的目標,今天的盛會,不僅是中華民國建國史上的一件大事,真是我們中國有史以來劃時代的一件大事,中正得以參加這一個神聖莊嚴的慶典,深感無限的欣慰。

國民革命的目的,在拯救中國的危亡,求得中國的自由平等,建設中國為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義的共和國,這也就是今天各位代表共同的責任,國父嘗言 「所謂民國者,不務民國之名,當務主權在民之實」,國父又言,「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為要徹底實現這個偉大的理想,所以有建國大綱的訂立,喚起全國國民來共同奮鬥,但是民國成立卅七年來,內憂外患分起迭乘,其初有帝制餘孽,北洋軍閥的竊國,隨後有日本帝國主義者的侵略,到了抗戰勝利,又遭遇了蓄意顛覆民國實行暴民專政的共匪叛亂,這些反動勢力,無不是出其全力來阻礙我們民主憲政的實施,我們的一部革命建國史,可說是充滿了困苦艱難的犧牲奮鬥史,我們去年頒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說是血淚凝成的結晶,我們在過去已往衝破了層層的阻力,剋服了種種的困難,來產生這一部憲法,我們在今後更必須珍視憲法的價值,芟除民生的障礙,保障憲政的成功。

世界各國的憲政,無不是逐漸發展,逐漸改進,逐漸充實,而達到完全的境界,憲法不重在條文的美好,而重在圓滿的實行,我們中華民國的憲法,主要的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是人民的權利義務,第二是國家的政治組織,第三是國家的基本政策,這三部分也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內容,唯有人民有行使政權的能力和習慣,能瞭解人民權利與自由的可貴,能善盡國民對於國家的義務,而後國家基礎得有確實的保障,國家乃始成為人民所有的國家,唯有人民與政府之間,建立起密切圓滿的關係,使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共同遵循憲法的軌轍,而後國家的政治組織,乃能發揮他應有的功能,成為推進國策的工具,也唯有依照全體人民與整個國家的利益,而訂定基本國策,而後全國人民乃能努力追求共同的理想,以求取進步與繁榮,這三大部分,實在是密切相關的,而不可分的,世界各國的憲政發展史,證明瞭政治的民主離不開國家的獨立,也離不開人民的幸福,就我們中國來說,民權主義的基礎在於民族,民權主義的目的在於民生,中國一部民生運動史,是首先爭取國家民族的獨立平等;而終極的歸趨,則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充裕人民的生活,各位如果把握了這個要點,來體認我國憲政的前途,就可發現我們行憲以後的政治措施,必須以實行基本國策為目標,必須以增進全體人民的生活為前提,亦必須以保障民族生存與鞏固國家基礎為前提。

依照國父建國大綱的規定,憲法頒佈以後,舉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但是我們今天的行憲,就經濟建設來說,就社會建設來說,就文化教育的建設來說,只能說建國工作從此有基本國策為準繩,可以作更進一步的努力,還不能說是建國已告成功,各位代表選民,來自各地,必能認清我們建國最大的障礙是什麼,我們民主憲政最大的障礙是什麼,自從抗戰勝利,我們就努力於複原和建設,而共匪則到處破壞,到處阻撓,我們同時積極準備召開國民大會和制憲的工作,而共匪則始而牽制,繼而據絕,終至公開叛亂,到了去年我們頒佈憲法以後,共匪更認為中國一旦實行了民主憲政,他就無法實行其出賣國家危害民族的所謂階級專政,於是他悍然反對憲法,反對行憲的國民大會,他甘心作民主的敵人,作國家的敵人,而展開更為瘋狂的武裝叛變,更凶殘的屠戮毀滅,我們今天開始行憲,要為國家策久遠的安全,而共匪所要的是混亂,我們要保障人民的生活和民族的生存,而共匪所要製造的是饑餓貧窮與滅亡,因此我認為今天國家和人民,戡亂與行憲應該同等重視,我們不因戡亂而延緩憲政的實施,反之,我們正因為要保障憲政的成功,不能不悉力戡亂以鏟除這個建國的障礙與民主的敵人。各位代表們省察國家現實的形勢,定必有同樣深刻的認識。

這次國民大會是行憲的第一屆大會,憲法甫告施行,利弊得失之所在,還沒有具體的經驗可供修改的參考,因之,大會的使命,只是行使選舉權,以完成中華民國政府的組織,依據我們憲法的精神,憲政政府的職責,在保障人民自由,執行基本國策,其最重大的任務,尤在於維護我民主共和國體,保持國家主權,恢復領土完整,代表諸君在大會中行使職權,每一代表所投神聖的一票,都是代表我中華民國國民,把保障人民自由執行基本國策的責任,以及維護民主共和國體,保持國家主權的責任,交託於憲政政府,同時也就是要把鏟除民主障礙消弭建國阻力的責任交託於憲政政府,今天的戡亂,乃是民主憲政對暴民專政的戰爭,也就是救國對賣國,救民對害民的戰爭,處在這樣嚴重的時機,又值行憲開始的時候,全國人民與憲政政府的責任,都是特別的重大,深望代表諸君,體念國家與人民真正的需要,忠實表達人民的意志,鄭重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為憲政開始樹立良好的規模,謹祝大會成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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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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